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集成建议答复公开摘要

建议标题:关于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

    主办单位:省林业厅

    会办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答复公开摘要:

经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审定,《关于落实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及补偿资金的建议》(1084号)《关于切实维护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农民集体林地利益的建议》(1486号)《关于全面启动碳汇林补偿的建议》(1162号)《关于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助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1584号)等4件建议集成为《关于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工作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我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土地,在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实行差别化补偿,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试点通过租赁、赎买和改造提升等方式,妥善解决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总体思路是由省财政负责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资金,优先解决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集体林地林木权属问题;各市、县财政负责辖区内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资金。今年拟由我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厅等相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租赁)实地调研,选择3~5个自然保护区开展试点,编制试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生态补偿试点,拓宽生态补偿领域,探索综合生态补偿办法

一是研究制定我省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系。二是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转移支付。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激励与补偿相结合的财政补偿机制,从水资源、空气、林业、节能减排等方面设置两级共16项生态指标,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实施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考核评价,突出激励性补偿,引导各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2017年,省级预算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5亿元,较2016年增加3亿元。

目前我省大部分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林木都已列为生态公益林,享受了生态公益林补偿,代表提出对原由村、群众经营或所有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地、林木给予补偿的问题需要逐步予以解决,目前主要通过建立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方式来健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并将仍未划入生态公益林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内林地林木按程序申请划为生态公益林,以获得生态公益林补偿。

三、加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投入力度,提高生态公益林管护水平

   (一)近年来,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财政不断加大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据统计,2011-2016年财政安排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约84.56亿元(含中央资金15.89亿元)。2017年省以上财政安排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20.19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16.98亿元),比2016年增加1.4亿元,增幅达7.6%。

   (二)对于代表提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面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我们认为,代表建议客观中肯,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与目前我省逐年提高补偿标准的做法是一致的,2017年我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预算安排也已体现了提高标准的要求。同时,我们认为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目前省级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难以在短期内大幅度提高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省政府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给予一定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生态公益林补偿属于各级财政共担事权,但据了解,除省级及珠三角地区外,其余市县未落实当地负担的补偿资金,建议督促市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安排包括本级新增财力和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等上级财力性补助在内的可支配财力,加大对生态公益林保护投入,促进林业生态建设。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省级财力情况,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督促市县履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补偿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林业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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