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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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1)将第一条中的“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4)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森林法实施条例》”。

(5)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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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明显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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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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