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林业保护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11日 粤林[1995]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林业局、财政局,深圳、珠海市绿委,省直属国营林场: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4]73号 )第五条规定,现将我省《林业保护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林业保护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附件:

      林业保护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费(l)〔1994]73号《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一、林业保护建设费收缴办法
  1.木材不分树材种,统一按每立方米五元收取。枕木、板枋材、薪材、木炭、竹材和木竹制品折算原木材积收取。
  2、收购经营木材及木竹制品的单位(合买青山采伐的单位)在销售环节向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缴交。
  3.经营进口木材、胶合板的单位和个人,转运时按每立方米五元向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林业主管部门缴交。
  4.省、市国营林场销售木材及其制品,按规定标准计提林业保护建设费,计入销售成本,其中:40%按规定使用范围用于本场支出;30%缴交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30%属市管林场缴交给市林业主管部门,属省管林场缴交给省林业主管部门。县属国营林场、采伐场和国营农场收缴办法,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5、县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林业保护建设费,10%缴交市林业主管部门,90%留用。
  二、林业保护建设费的使用范围
  1.林区中幼林抚育道路维修经费开支。
  2.森林防火经费。包括营造防火林带、扑火队员简单工具购置和人员培训经费开支。
  3.采伐山场的管理费用开支。包括踏查落实采伐山场,进行伐区作业设计,伐中检查及伐后验收。
  4. 木材检查站有关的经费开支,包括木材检查所需的标志、设施购置、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和检查站正常的业务费用开支。
  5.森林资源管理经费。包括林班、小班档案管理、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复查、业务费用和管理人员培训开支。
  6.木材生产、流通管理费用开支。包括木材验证、上市木材管理,以及木材生产、流通的统计报表、宣传费用开支。
  7.处理山林纠纷的费用开支。
  三、林业保护建设费的管理
  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缴的林业保护建设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本级使用部分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存储管理,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应编制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核拔。
  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保护建设费收支,纳入林业基金会计核算,年终编报《林业保护建设费年度收支情况表》(附后),随同林业基金会计决算表逐级汇总上报,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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