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广东省林长制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广东省林长制条例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和促进林长制的实施,保护和发展林业资源,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各级林长领导、组织、协调责任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林长制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因地制宜的原则,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第四条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建立林长体系,综合考虑行政区域、资源特点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等因素科学划定林长责任区域。

  省级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市级、县级设立林长、副林长,镇级、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林长、副林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并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绿化、消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协同合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长制相关工作。

  设立林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林长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协调提供经费、设备等必要工作条件。

  第六条总林长负责全省林长制工作,组织领导全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对林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

  副总林长协助总林长开展工作,实行分区(片)负责,组织协调解决重点生态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市级林长负责责任区域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第八条县级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二)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行职责,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督促落实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工作任务,推动国土绿化、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可持续经营等工作;

  (四)推动加强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湿地等保护工作;

  (五)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六)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七)推动深化林业改革,引导培育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绿色富民经济;

  (八)林长制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镇级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二)督促、协调村级林长履行职责,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督促落实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工作任务;

  (四)推动加强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湿地等保护工作;

  (五)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六)组织建设基层护林队伍,加强林业资源源头网格化管理;

  (七)督促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管护主体责任,指导经营主体科学发展林业生产;

  (八)林长制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村级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具体工作;

  (二)常态化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

  (三)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相关情况,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减灾工作;

  (四)协助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落实管护主体责任;

  (五)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六)林长制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加强林长制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林长会议、信息公开、林长巡查、部门协作、工作督查等各项制度,推动林长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接受社会监督。

  林长责任区域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林长公示牌,公示林长姓名、主要职责、任务目标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三条各级林长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工作,通过巡访、调研、核查等方式及时掌握责任区域内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状况,督促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林长应当根据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跨区域的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协商处理跨区域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林业资源一体化保护和科学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林长制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林长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撑,完善智慧林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动资源管护、科学决策、责任考核等工作智慧化、信息化。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林长应当推动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完善林业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支持利用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等先进技术手段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

  县级以上林长应当鼓励和支持林业领域科学研究,推动开展林业关键技术攻关,督促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基层林长制工作能力建设,建立护林组织,充实基层管护力量,改善基层管护设备,完善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网络、防灭火等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基层林业治理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安排基层监管员和护林员,强化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落实林业资源源头治理和网格化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林长应当推动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进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提高基层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强化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同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第十九条各级林长应当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推动构建社会参与机制,引导全社会参与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林长制的宣传和报道,提高社会公众对林长制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为林长制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第二十条林长制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具体办法和考核结果运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长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上级林长可以对其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在林长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林长接到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处理。林长制办事机构负责跟踪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林长。

  镇级、村级林长接到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职责权限办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林长制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长、林长制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遭到破坏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整改要求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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