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工作的意见》(财发[2010]103号),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将我省纳入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范围,下达造林补贴试点资金2000万元。为保证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推进我省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试点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和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造林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明确提出“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指示要扎实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着力加强森林保护和经营,确保实现2020年的奋斗目标。建立长期稳定的造林补贴制度必将对今后森林培育事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二是实现林业2020年奋斗目标、努力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举措。2009年9月2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向世界庄严承诺:今后中国将进一步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大力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这是党中央交给我们林业的一项既光荣又艰巨的战略任务,为进一步推进新时期造林绿化工作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三是促进林区富余职工就业和林农增收的有效途径。造林属于劳动密集型作业,吸纳劳动力多,通过国家购买劳务,安排林区职工和林农季节性就业,并获得可靠收入,有助于解决林区职工以及林农就业困难和收入水平低等突出民生问题。

二、试点原则

(一)谁造补谁原则。造林主体的人工造林和更新,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补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安排。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林农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

(三)公开原则。试点县对外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做到家喻户晓,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职工的监督。

三、试点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

(一)试点范围。紫金、东源、和平、五华、梅县、兴宁、翁源、乳源、清新、连南、惠东、揭东、饶平、陆丰、广宁、郁南、信宜、廉江等18个县(市、区)。

(二)补贴对象。除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的地块外,其它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更新均可纳入补贴范围。已享受各级财政补贴的造林地块,不在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范围内。造林主体(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主动向试点县林业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委托造林专业户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并承诺造林后10年内不申请主伐。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1、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实施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1)人工造林。乔木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木本粮油经济林每亩补助16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2、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试点县组织开展造林补贴。间接费用补贴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5%的比例安排,主要用于试点县开展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支出。

四、造林补贴试点建设管理

(一)政策宣传。试点县根据国家和省的造林补贴试点有关政策,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造林补贴试点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补贴申请。造林主体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造林补贴书面申请。造林主体为林业合作组织的,直接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造林补贴书面申请报告;造林主体为林农和林业职工的,以行政村和林场为单位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造林补贴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同时附上填报好的《广东省造林补贴试点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

(三)审核上报。县级林业部门负责对造林主体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并会同县财政局将有关材料汇总上报地级市林业和财政部门。各地级市林业和财政部门根据所辖各县申报情况,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对造林绿化工作的重视程度、财力、林地面积、造林任务、造林质量等因素确定试点县,并将试点县材料推荐上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试点县补贴资金计划和建设任务。

(四)审批下达。试点县根据省下达的造林补贴试点任务确定造林补贴试点地块。对拟纳入试点范围的,要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通过后,与各造林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内容要列明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贴标准与金额,以及造林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时间等;对不纳入试点范围的,要告知造林主体不纳入补贴范围的原因。

(五)作业设计。试点县林业部门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等,组织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试点范围造林作业设计,并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作业设计编制完成后,试点县林业部门要将作业设计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六)施工管理。试点县林业部门根据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作业设计,要组织技术人员督促造林主体按作业设计施工,做到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七)检查验收。包括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施工作业主体完成施工任务后,县级试点单位要及时组织自查,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申请省级核查验收。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核查验收,核查结束后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国家抽查。

(八)档案管理。试点县林业部门负责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包括补贴申请、投资计划、建设任务计划、作业设计、作业设计批复、项目自查报告、项目检查验收报告等。工程资料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专人负责,集中存档。

五、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管理

(一)造林直接补贴。试点县林业部门对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试点县依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当年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2、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 

(二)间接费用补贴。试点县的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拨付。省、地(市)两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工作所需经费(包括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检查验收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三)省、市管理经费。省、市林业部门召开会议、组织评估、检查验收和成效调查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本级部门预算安排。

六、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省林业局成立造林补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张育文局长任组长、陈俊勤巡视员、杨胜强副总指挥任副组长,计财、营林、监察、调查规划院等处(室、院)负责人参加的造林补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局营林处。试点县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抓好宣传。试点县要通过各种渠道,扎实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林农群众更加清楚地掌握造林补贴政策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三)强化管理。试点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做好总结。试点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及时总结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造林补贴工作机制。试点县2010年中央财政补贴造林工作总结于2011年2月25日前分别报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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