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将广东省林业厅委托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其中:

(一)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指列入《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粤林〔2001〕82号)的所有物种。

(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仅限马鹿(Cervus elaphus)、大壁虎(Gekko gecko)、虎纹蛙(Rana tigrina)、费氏牡丹鹦鹉(Agapornis fischeri)、黄领牡丹鹦鹉(Agapornis personatus)、爪哇禾雀(Lonchura oryzivora)、美洲鸵(Rhea americana)等7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第一批)和省林业厅后续公布的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广东省林业厅对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委托范围可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受委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15年10月1日起,广东省林业厅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到受委托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受委托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广东省林业厅地址、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

单位:广东省林业厅

电话:020-81722031

邮编:510173



附件:1.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行政审批指引


广东省林业厅

2015年9月7日


附件1:

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1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510623

020-38920514

2

深圳市城管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4号城管大厦 邮编:518035

0755-82023172

3

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66号 邮编:519000

0756-2528500

4

汕头市林业局

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春泽庄振海大楼 邮编:515041

0754-88135858

5

佛山市林业局

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市政府大院11号楼 邮编:528000

0757-12345

6

韶关市林业局

韶关市文化街5号 邮编:512000

0751-8221462

7

河源市林业局

河源市穗香街5号 邮编:517000

0762-3378585

8

梅州市林业局

梅州市彬芳大道55号 邮编:514021

0753-2267318

9

惠州市林业局

惠州市江北三新新围路1号 邮编:516003

0752-2881365

10

汕尾市林业局

汕尾市城区腾飞路 邮编:516600

0660-3366166

11

东莞市林业局

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0号 邮编:511700

0769-22222176

12

中山市林业局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528403

0760-89817215

13

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

江门市华园中路华园屋村5栋 邮编:529000

0750-3505015

14

阳江市林业局

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225号  邮编:529500

0662-3318200

15

湛江市林业局

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北84号 邮编:524033

0759-3310292

16

茂名市林业局

茂名市光华南路122号大院 邮编:525000

0668-2987953

17

肇庆市林业局

肇庆市人民南路24号 邮编:526040

0758-2269193

18

清远市林业局

清远市新市五号区林业大厦 邮编:511500

0763-3866307

19

潮州市林业局

潮州市新洋路中段明主大厦 邮编:515600

0768-2209162

20

揭阳市林业局

揭阳市府大院2号楼718号 邮编:522000

0663-8768307

21

云浮市林业局

云浮市云城区锦绣路26号 邮编:527300

0766-8831599


附件2:

行政审批指引

审批事项

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主办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第二十二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的决定》(粤府〔2015〕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省林业厅职能调整目录中涉及“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范围

和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仅限: (1)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2)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审查后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申请人备查。

2.保护部门承办人提出承办意见报保护部门负责人审核。

3.保护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4.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其说明理由、告知其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固定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4.以协议方式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其中:(1)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种源的,须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以及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2)向外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有关省份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5.证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1)属于猎捕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县级林业行政部门查验的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2)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物种驯养繁殖档案或收购种源的许可文件;(3)属于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批准进口文件和允许进口证明书;(4)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所含野生动物成分原料的合法来源有效证明、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成分表。

(二)审批条件:符合以上条件,提供完整、真实的申报材料的,予以批准。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免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名称: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获取方式: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众网站下载。

咨询电话

略(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略(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受理地址

略(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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