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要求,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通知(代拟稿)》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任何意见,请向省林业厅林场总站反馈,联系人:王洪敏,电话:020-81722026,邮箱:wanghm0804@126.com。
2015年12月16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通知
(代拟稿)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国有林场是我省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实行分级管理
1.严格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Ⅰ级保护林地。
2.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Ⅱ级保护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占用国有林场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3.国有林场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及其他涉及国有林场发展和社会重大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占用Ⅲ级保护林地。
二、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审批程序
各地要强化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审核管理,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需由国有林场行文申请,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批准的文件作为办理改变林地用途手续的必备申请材料。
(一)永久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审核审批:
1.县属国有林场提出申请→县(市、区)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
2.市属国有林场提出申请→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
3.省属国有林场提出申请→省林业厅审核→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要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二)临时占用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需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审批:
1.建设项目占用县属国有林场商品林面积2公顷(含本数)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建设项目占用县属林场商品林面积2公顷以上20公顷(含本数)以下、市属林场商品林面积20公顷(含本数)以下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面积20公顷以上以及省属国有林场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建立使用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清单预报制度。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汇总把关,于3月末、6月末、9月末、12月末分别将下一季度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计划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文件政策规定的项目反馈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后,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再按本《通知》相关程序正式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项目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
三、严厉打击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各地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理念,切实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对非法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整治,严厉打击。要研究完善国有林场林地林木保护制度,进一步健全森林资源监管机制,确保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为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