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2016年第4号公告



广 东 省 林 业 厅


公  告


2016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规定,我省自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各地要严格执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现予以通告。

附件:财政部《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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