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评选标准》(粤林函【2008】503号)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满3年实行复核的规定,2016年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工作采取委托县(市、区)林业部门实地考核、地级以上市林业部门复核、省林业厅集中评审的办法实施复核。2016年全省应复核企业37家,自愿申报复核并提交复核资料的企业34家,因转行、重组等原因放弃复核企业的3家。经市、县林业部门考核复核,省厅评审组审议并报请省林业厅领导批准,拟同意保留33家企业的省林业龙头企业资格,取消4家企业的省林业龙头企业资格,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到 26日(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向省林业厅实名提交有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以便调查、核实、处理。否则,不予受理。
受理单位:省林业厅产业处
联系人:吴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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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