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征求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的通知》(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和国家相关部的要求,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绿化和生态建设健康发展,我厅起草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的通知》(代拟稿),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通知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328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林业厅。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邮编:510173;传真:020-81368235;电子邮箱:dxj_client@126.com;联系电话:020-81833537)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

移植天然大树进城的通知

                       (代拟稿)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方片面追求视觉效果和发展政绩,盲目攀比绿化速度和树木档次,采挖移植天然大树进城。特别在城市(县城)道路绿化、公园绿地和附属绿地建设中存在大量移植天然大树的现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绿化和生态建设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

    天然大树是指非人工培育而形成的,具有一定年龄和径级的树木。结合我省的地理与气候特征,主要是指非人工培育的胸径在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和胸径在15cm的常绿乔木,以及树龄在20年以上的速生树种树木和树龄在30年以上的慢生树种树木。特别是树龄在l00年以上的古树、原生地天然濒危和珍贵树木,保存了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传承了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承载了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采挖移植天然树弊病多、害处大,既违背树木生长规律,难于保证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又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撕裂历史和文化传承,也浪费了财力物力,滋生绿化腐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采挖移植天然大树的危害性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引导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和正确的绿化理念,弃急功近利、违背科学、铺张浪费的做法和行为,推动我省城乡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政策,严()采挖移植天然树木

   (一)严禁采挖重点区域的天然大树。依法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省级和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省级和国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坡度25度以上林地等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

   (二)严禁采挖移植古树名木。加快推进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落实管理制度、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步实现古树名木的信息化管理和全域挂牌保护。加强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和养护、复壮措施,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完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探索建立地方古树名木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在新城镇化和基础建设中,确实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要进行严格评估,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

   (三)严格控制采挖非重点区域的天然树木。从严控制采挖非重点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森林抚育需要采挖树木的,要严格按照抚育作业设计进行。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设占地、抢险救灾、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情况确需移植天然大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三、加强监管,规范采挖树木及其运输、经营管理

   (一)加强采挖树木及其运输、经营管理。采挖树木及其运输、经营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的规定。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许可证时应在采挖树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标注“树木采挖”。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但苗圃场所中人工培育的苗木除外。

   (二)严格农村居民采挖零星树木管理。农村居民采挖房前屋后个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但古树名木、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濒危、稀有树木除外。需要运输的,要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实地勘验证明。    (三)规范苗圃场所大树大苗采挖移植管理。各地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对苗圃场所的大树大苗实行动态管理。要对胸径达到5厘米以上但不足30厘米的苗木,以及胸径达到30厘米以上的棕榈类苗木、大腹木棉等速生树种苗木按批登记;对胸径达到30厘米以上其它苗木(不含前述品种苗木),逐棵登记注明来源和流通去向。要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检验检疫等项制度,认真监督大树大苗来源,对来源不清的苗木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假植的大树需再次采挖、运输的,要提交移植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证等合法来源证明。运输苗圃场所中人工培育的苗木,可凭有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和苗木标签调运,无须理木材运输证。

    四、科学指导,保障绿化苗木有效供给

   (一)加强城乡绿化规划设计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大城乡绿化科学指导力度,严格把好城乡绿化苗木规格、树种结构的设计和使用监管关。坚持以适地适树、全冠苗木栽植作为造林树种选择和苗木规格确定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科严谨的城乡绿化作业设计审批机制。结合我省的地理和气候因素,城乡绿化规划设计方案中可考虑使用胸径l0厘米以下的速生树种或胸径15厘米以下的慢生树种,禁止使用违法采挖以及不能全冠栽植的大树。

   加强苗木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绿化需求做好苗木供给保障计划,强化面向城乡绿化的良种苗木繁育工作,持一批种苗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苗木基,积极使用先进育苗技术,选用优良品种,培育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的适合城乡绿化的苗木。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建设大规格苗木基地,科学发展林苗一体化模式。要积极引导承担和实施绿化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坚持以苗木绿化为主,以大苗栽植替代大树移植,切实减少乡绿化对树木移植的依赖。

    五、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问责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和协调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强化举措,扎实推进;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协同推进。要加大对违法采挖移植天然大树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举报制度。要加强采挖移植树木的运输监督检查,突出源头治理、落实追溯和移交制度,惩治各类破坏天然大树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树木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对因监管或制止不力,致使采挖移植天然大树案件频发的有关地方和单位,要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对违规决策、知法犯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违法采挖移植树木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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