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林 业 厅
公 告
2016年第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7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05号)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取消初审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我厅制定了8项涉及取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事项的后续监管办法,现予以公布。
附件:1. 取消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初审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2. 取消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初审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4. 取消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核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5. 取消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核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6. 取消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初审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8. 取消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