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林 业 厅
公 告
2017年第5号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我厅调整实施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委托事项
1.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2.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3.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二)下放事项
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二、承接单位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林业局
三、责任划分
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由承接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广东省林业厅名义实施,广东省林业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由承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交接时间
2017年7月30日起,由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林业局实施上述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广东省林业厅已经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省林业厅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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