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林 业 厅
公 告
2018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我厅委托实施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二)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二、委托承接单位
各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广州、深圳市已按粤府令第241号委托,受委托的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责任划分
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由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广东省林业厅名义实施,广东省林业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交接时间
2018年3月1日起,由各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上述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广东省林业厅已经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各地以上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林业厅
2018年2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