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林 业 厅
公 告
2017年第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工作的函》(粤机编办函〔2017〕479号)和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我省林业主管部门落实内容和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见附件)予以公布。(国发〔2017〕46号中涉及林业主管部门部分已在广东林业网法规公文栏全文转载)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我省林业主管部门落实内容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广东省林业厅
2017年11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