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及《国

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 年10 号)的规定,我厅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承接办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委托事项

(一)“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中,承接范围如下:

1.进口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附录Ⅰ、附录Ⅱ所列马鹿、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

尼罗鳄、湾鳄、暹罗鳄活体。

2.进口列入《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制品, 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麝类、赛加羚羊、穿山甲、犀鸟类、熊类、狮类制品除外。

3.出口或再出口列入《公约》附录的马鹿(仅指我国无自然分布的亚种)、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活体。

4.出口或再出口我国无自然分布的列入《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制品,但无论是否在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麝类、赛加羚羊、穿山甲、犀鸟类、熊类、狮类制品除外。

(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中,承接范围如下:

1.进口、再出口《公约》附录所列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2.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蝴蝶兰、大花蕙兰、卡特兰、文心兰、铁皮石斛、仙客来、猪笼草、瓶子草、捕蝇草、苏铁、鳞秕泽米铁、酒瓶兰、云木香、天麻、西洋参、沉香属、拟沉香属、大戟科大戟属肉质植物、夹竹桃科棒锤树属、百合科芦荟属、夹竹桃科火地亚属、仙人掌科植物的活体及其制品。

3.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所列松茸及红松活体及其制品。

(三)“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事项中,承接范围如下:采集(采伐、移植)红豆杉属植物。

二、受委托时间

受委托时间为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9 月30 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提前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受委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本公告适用范围内广东省行政区域的申请人到省林业厅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

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43 号。

电话:020-81723806。

特此公告。




广东省林业厅

2018 年8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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