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省林业局组织制定了《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要求,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该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建议和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省林业局。
联系电话:020-81819533
电子邮箱:gdf_gcc@gd.gov.cn
通信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广东省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处
邮政编码:510173
附件: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提高我省造林成效,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造林是指在无林地、疏林地、迹地或林冠下通过人工或天然方式营建森林的过程。包括无林地造林、迹地更新、退化林修复(补植套种、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政府财政投资或补助的造林项目;外资、私营、个人投资的造林项目可参照执行;自然保护地造林项目遵从其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地应统筹本辖区国土绿化工作,把造林工作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林长制督导考核范围。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国土绿化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为国土绿化提供立项、资金支持,保障国土绿化资金投入。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行业国土绿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国土绿化宣传,形成全社会植绿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设各方职责】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合同约定,落实科学绿化要求,加强质量管理,营造高质量森林。
第二章 任务管理
第六条【规划计划】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造林和国土绿化专项规划,合理确定造林范围和目标任务,并根据规划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计划。
省林业主管部门将国家和省的造林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上级下达的造林计划纳入本县年度造林任务。
第七条【项目储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造林任务,提前做好申报、审核、入库等造林项目储备工作,确保项目条件成熟、可以实施。
第八条【考核事项】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造林任务分考核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考核性任务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林长制督导考核要求进行检查评价,指导性任务由各地统筹安排完成。
第九条【进度报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造林进度,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进度后,报送至省林业主管部门,进度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招投标制】造林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实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或技术承包责任制。
财政资金投入达到规定额度的造林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或政府采购制;投资规模较小,未达到公开招投标额度,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或采购程序。“先造后补”和“以工代赈”项目可不进行招投标。
建设单位依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明确承揽项目条件。应当将企业诚信和业绩作为选择造林项目施工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设计管理】造林项目必须进行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由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单位或机构承担,允许具备林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专家编制。
第十二条【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混交比例、作业方式、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监理管理】造林项目应当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对施工过程组织协调。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情况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第十四条【报账管理】造林施工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执行。“先造后补”和“以工代赈”项目的资金支付,按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作业设计
第十五条【设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以年度造林任务为依据,按造林项目要求进行编制。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作业设计的造林用地、树种选择、苗木质量、技术措施等内容进行合理性评价。
第十六条【造林用地】精准落实造林和绿化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安排造林和绿化用地,造林用地应当落地上图,精准到地块,建立造林小班矢量化图斑,实现精细化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要求,禁止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绿化。
第十七条【内容要求】作业设计应当按照《造林作业设计规程》和项目具体要求,遵循现场调查的原则,以作业小班为单元编制,并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附表、附图和有关附件等。
第十八条【树种选择】造林树种选择应当参照《广东省主要乡土树种名录》,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
公益林造林应当营造3个以上树种的混交林,依据树种生物学特性和立地条件选择适宜的混交方式。
商品林造林原则上单个无性系树种集中连片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单个树种纯林面积不得超过100公顷,与纯林相邻的小班必须使用不同树种或营造混交林。
第十九条【合理施肥】根据造林树种、造林地土壤条件和投资水平,遵循科学精准合理施肥原则,选用合适的肥料,科学设计施肥用量、施肥时间和施肥方法。
第二十条【辅助设施】根据造林项目实际需要,可以建设森林保护及基础配套设施,设计科学有效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防范畜牧破坏等设施,做到与造林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二十一条【设计审批】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投资的造林项目,作业设计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造林项目作业设计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属国有林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造林项目的作业设计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计监理费】项目调查设计、监理费用的支付参考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总体要求】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严格按作业设计施工,按照造林工序安排施工进度,执行苗木、肥料等材料进场报验制度,落实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整改要求。无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批复的造林项目,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整地要求】进行林地清理,应当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物等。采用穴状、带状等方式整地,穴垦的深度、宽度应当符合作业设计的要求。禁止炼山、全垦整地,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
第二十五条【种苗要求】造林项目应当选用良种壮苗,选用1-2年生的Ⅰ、Ⅱ级苗木,并具备“两证一签”。禁止使用老化苗木。具体造林项目对苗木质量有高于前述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种植要求】选择适宜的造林时机开展种植作业。造林成活率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当在本年度或下一年度春季进行补植,使其尽快达到合格标准。
第二十七条【施肥要求】造林应合理施肥。基肥应于种植前10天以上施放,与表土混匀后覆土待种植。结合抚育开展追肥,宜采用沟施或穴施方法,深度以不伤及幼树根系为宜。
第二十八条【工程变更】造林项目按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委托设计单位作出相应设计变更后,报原渠道重新审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第二十九条【封山育林】封山育林项目施工按照《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执行,设立封山育林标识牌,落实管护人员和封育措施。
第三十条【安全管理】造林施工应做好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器械使用、场地布置、环境管理等方面。应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严格按规范操作机械,合理选择并稳固搭建生活营地,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和疫情防控,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抚育管护
第三十一条【抚育次数】坚持造抚并重,全面加强新造林的抚育管护,新造林要进行连续三年抚育,每年不少于一次抚育。
第三十二条【抚育内容】新造林抚育包括扩穴培土、割灌除草、施肥、补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抚育管护作业。合理施肥,使用复合肥,施肥量应当根据造林地立地条件和造林树种综合确定。
第三十三条【管护职责】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施工期间新造林地的管护职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新造林地纳入网格化护林员的管护职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总体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造林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区域造林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验收程序】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等,组织对本区域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林业主管部门将组织年度核验,核验结果作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林长制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不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验收内容】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核实造林面积、造林树种、保留株数、造林成活率、林木长势、抚育管护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造林面积核实】造林面积采用遥感判读、地形图勾绘、无人机测绘等方式,现场实地全面核查,面积核实误差在±5%(含)以内的以作业设计面积为准,±5%(不含)以上的以核实面积为准。造林面积核实率应当达到100%。
第三十八条【造林当年合格标准】造林当年经检查同时达到如下标准的视为当年造林合格:
(一)造林成活率85%(含)以上, 计算方法执行GB/T 15776。
(二)混交林小班造林树种中任一树种造林株数占总株数比例低于50%(不含),特殊情况造林除外。
(三)按照造林合同约定标准,林木生长良好的判定为合格。
第三十九条【造林成效合格标准】造林三年后经检查同时达到如下标准的视为造林成效成林:
(一)造林保存率80%(含)以上,生长良好,或造林小班(地块)郁闭度0.2(含)以上,计算方法执行GB/T 15776。
(二)营造混交林任一树种保留株数占总株数比例低于50%(不含)。特殊情况造林除外。
第四十条【奖惩措施】造林绿化质量高、成效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成效差、严重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档案管理】实行造林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造林过程中的文字和图像资料,建立健全造林技术档案。
逐步建立省、市、县级造林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造林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档案内容】造林档案主要包括造林计划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造林作业设计、设计变更资料,作业小班矢量化文件、招投标文件、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种苗“两证一签”,建设单位造林检查报告、统计表、图纸、外业表,以及造林施工期间的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2001年印发的《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