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林 业 局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一 览 表
行政执法主体:广东省林业局 |
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依据 | 执法机构 |
1 |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 林政处、省森林公安局 |
2 |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 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 林政处、省森林公安局 |
3 |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 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 林政处、产业处、省森林公安局 |
4 | 违法采石、采砂、采土或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补种树木,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 林政处、省森林公安局 |
5 | 违法开垦,致使森林、林木和林地受到毁坏的 | 补种树木,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林政处、省森林公安局 |
6 | 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 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7 |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 没收非法经营木材和违法所得,予以取缔,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林政处、产业处、省森林公安局 |
8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林政处、省森林公安局 |
9 | 违章运输木材及其产品、竹材及其半成品的 | 扣留运输工具,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运费,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林政处、省森林公安局 |
10 |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11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12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猎捕工具,罚款,吊销狩猎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13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14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15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16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野生动物,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17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没收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18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19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20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21 |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保护区办、省森林公安局 |
22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营林处、产业处、省森林公安局 |
23 | 假冒授权品种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24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25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 责令改正,补种树木,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 防火办、省森林公安局 |
26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改正,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 防火办、省森林公安局 |
27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 防火办、省森林公安局 |
28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 防火办、省森林公安局 |
29 | 有下列行为的:(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责令改正,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 防火办、省森林公安局 |
30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 | 罚款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31 |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32 | 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33 | 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34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35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罚款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36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 | 按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罚款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37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38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39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40 | 种子经营者违反包装、标签、数据、生产经营档案和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41 |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42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43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44 | 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45 |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 责令停止试验,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46 |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47 | 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48 | 食用明知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49 | 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50 |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51 | 未经核定年度经营限额指标或者超过年度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52 |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 | 责令限期撤销,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53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野生动物,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54 | 伪造、变造、涂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凭证,罚款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林改处、调处处、省森林公安局 |
55 | 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藏匿、伪装偷运、强行冲卡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 | 没收所运木材,罚款 |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 | 林政处、省森林公安局 |
56 | 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 | 责令限期履行 |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一条 | 省绿委办 |
57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保护办、省森林公安局 |
58 | 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的 | 没收违法所得,依照《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林改处、调处处、省森林公安局 |
59 | 当事人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以及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致使森林、林木或林地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依照《森林法》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林政处、调处处、省森林公安局 |
60 | 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一)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二)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三)放牧或者散放牲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九条 | 林政处、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61 | 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一)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二)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九条 | 林政处、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62 | 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内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它管理设施 | 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九条 | 营林处、省森林公安局 |
63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3.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 保护区办、省森林公安局 |
64 | 在森林公园内有下列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之一的: 1.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2.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3.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 4.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以及乱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5.新建、改建坟墓;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产业处、省森林公安局 |
65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搭建临时设施,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被破坏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产业处、省森林公安局 |
66 | 未经批准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造成自然景观破坏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产业处、省森林公安局 |
67 | 未经批准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的 | 未经批准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的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产业处、省森林公安局 |
68 | 在森林公园内搭建临时设施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产业处、省森林公安局 |
69 | 擅自改变森林公园性质和隶属关系的 |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产业处、省森林公安局 |
70 |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在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产业处、省森林公安局 |
71 | 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采挖花草、树根; 2.毁损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备; 3.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品、金属品或者其它废弃物; 4.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5.在树木、岩石、古迹、建筑物以及设施上刻画;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产业处、省森林公安局 |
72 | 过度开发或者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达不到相应级别森林公园要求的 | 由原批准机关给予降级或者撤销森林公园命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产业处、省森林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