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印发了《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我省湿地恢复费标准,并对需由省级明确的事宜进行进一步明确,规范征收管理工作。《通知》自印发之日至2029年6月30日实施。
据了解,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推动湿地恢复费政策在我省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支持保障,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通知》。
《通知》规定,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缴纳湿地恢复费。
《通知》明确,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缴纳标准3倍征收。湿地恢复费的征收按属地原则,由被占用的重要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负责。被占用的重要湿地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一般缴款书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长期以来,广东坚持加大湿地保护力度,严格湿地用途管控、构建湿地保护体系、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不断提升湿地多种服务功能。截至目前,全省湿地总量保持稳定,共有国际重要湿地6处、国家重要湿地3处、省级重要湿地27处、国家湿地公园27处、省级湿地公园6处、“小微湿地+”1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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