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本次修订,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上位法和机构改革的需要,破解制约我省安全生产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为统筹发展和安全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对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广东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条例》设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六十八条,固化了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实践中的经验做法,聚焦了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监管措施。修订主要亮点内容有:

  一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二是强化落实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求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明确将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规定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职责边界,实施精准化、专业化和协作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三是突出不同企业和环节的差异化安全管理。强化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明确对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行政处罚;加强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过程管理,完善承包承租安全规定;对平台经济、集团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针对性的规定安全保障职责。

  四是细化规定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规定化工园区应当根据产业特点、安全风险实际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

  五是全面强化安全风险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双重预防机制,涉及安全生产风险的项目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联合评估。注重提升监测预警水平,推动“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突出复工复产及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教育培训,规范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六是完善事故救援和调查评估制度。规定事故一小时报告义务,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明确要求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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