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印发以来,全国林长制改革呈现全面推开、稳步推进的良好态势。截至10月7日,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出台省级实施文件,所有省级单位均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双总林长,实行“双挂帅”。安徽、江西两省持续推深做实新一轮林长制改革。
各地通过加强制度设计,不断压实责任,整合行政资源,提升林长制改革综合效能。山西、安徽、江西、山东、重庆、新疆、海南、广西、福建、贵州、广东、陕西等12个省(区、市)已全面建立各级林长体系。安徽、江西、山东等17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发布林长会议、信息公开、部门协作、工作督查等各项制度。各地因地制宜推出“林长+检察长”、森林警长制、总林长令、林长述职、工作通报、任务清单、林长会议纪要备案等制度。
各级林长职责明确、重点突出,带头履职尽责。省级林长通过发布林长令、召开工作部署会、开展巡林和调研等方式积极履职,带动各级加快推进林长制工作。江西、新疆、北京、重庆、贵州、湖北、宁夏等7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发布总林长令。山西、海南、新疆、广西、北京、重庆、内蒙古、甘肃、湖南、安徽、福建、青海、河北、吉林等14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林长主持召开省级林长会议,各地林长带头巡林调研。
为确保林长制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各地不断加强林长办力量,设置林长制工作专门机构。安徽、福建、广西、贵州4个省(区)设立省级林长制工作处,新疆在区林草局资源管理处加挂“自治区林长制工作办公室”牌子,吉林在省林草局资源管理处加挂“林长制工作处”牌子。
围绕林长制改革目标,各地积极创新改革举措。安徽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5月28日,安徽省人大通过《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这是全国首部省级林长制条例。7月9日,省委常委会通过《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在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挂牌成立安徽省林长制改革理论研究中心,将林长制纳入党校课程。建立全国首个“林长+检察长”省级工作机制,积极推行“刑事惩治+公益诉讼+生态赔偿”生态检察模式,并实施森林警长制。
江西构建覆盖全域的“一长两员”森林资源网格化管护责任体系,整合基层监管员5591人,聘请专职护林员25189人。统筹现有生态护林员补助、公益林和天然林管护补助等资金,保障专职护林员工资待遇。护林员巡护上报事件办结率超过99%,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违法违规采伐林木数量明显下降。
贵州高位设立林长组织体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双总林长”,其他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全部担任副总林长或林长,实现设立林长党政领导全覆盖。责任区域划分实行点面结合,涵盖全省每块林地和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点生态区域。20位省级林长仅用3个半月时间全部完成巡林工作。
福建发挥功能优势创新工作机制。三明、龙岩等市探索建立“林长+警长”“林长+法院院长”“林长+检察长”等工作机制,龙岩市专门配备“森林警长”,尤溪县创新“一带三”林业基层执法模式,长汀县将森林督查违法图斑查处列入林长制考核内容,促进查处率达到100%,永安市成立“金盾公司”,探索“森林管理”(物业化管理)模式,实现森林资源巡护社会化、专业化。
海南鼓励基层创新。海口市在全市各区、镇(街道)设立“林长制专岗”,昌江黎族自治县使用县级财政为村级林长发放津贴,并配备必要的巡林工具、装备和器材,每年为各乡镇林长制办公室安排工作经费2万元、为县级林长制办公室安排工作经费7万元。
广西以实施林长制改革试点为契机,积极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基层林业机构建设。2020年以来,共有18个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由挂牌机构恢复为独立机构。
按照《意见》要求,到2022年6月要全面建立林长制。国家林草局把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统筹部署推进,强化督导考核,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做好培训和示范引导,确保林长制改革各项任务取得实效。
国家林草局正在制定《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加强对各省推行林长制工作督导。局领导带队赴海南、江苏、吉林、黑龙江、新疆等省份开展林长制推进情况督导调研,赴安徽调研新一轮深化改革情况。指导广东、四川、贵州等10多个省份,特别是涉及重点国有林区的黑龙江、吉林、内蒙古3个省(区),完善省级林长制实施意见。建立半月调度制度,及时掌握各地情况,通报全国推进进展。指导各省有关林长制工作机构设置、经费保障、制度设计(特别是考核评价制度)、创新工作机制等普遍关切问题。持续跟踪安徽、江西两省新一轮深化改革的创新举措。编发《林长制简报》23期,举办全国林长制改革培训班,并积极争取将林长制纳入国办督查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