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以落实经营主体“四权”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确保生态改善、农民增收、产业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目标的顺利实现,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力度和稳步推进配套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
(一)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省情、林情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为全面落实集体林地林农利益,把原定的集体商品林改革范围,调整扩大为全部集体林。
(二)天保工程区集体林改革。将天保工程区内的集体商品林通过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确权到户,集体公益林确权到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天保工程实施期间仍按国家天保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积极探索落实集体林地林农利益的措施和办法。
(三)公益林中集体林改革。合理调整公益林范围,国家重点公益林原则上不作调整,地方公益林中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的林地仍划为生态公益林,对生态功能不明显的林地可适当调整为商品林。
(四)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改革。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在总体规划、功能区划界定的基础上,调整保护区界线和功能区划。将失去保护价值的村庄、自留山、责任山和贷款营造的人工林调整出自然保护区;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保护区外的国有林与保护区内的集体林互换,也可将实验区内的国有林地与核心区或缓冲区的集体林地互换。
(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公益林补偿机制,公益林补偿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对生态效益直接受益或对生态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及对所有者的补偿。
二、继续加大主体改革力度
(六)充实改革工作力量。各地要在健全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和外业技术力量,抽调懂法律、懂政策、懂技术、有农村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工作第一线,加大培训力度,加强督促检查,提高改革质量,加快林权证发放进度。
(七)认真解决林权纠纷。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农户之间纠纷组内解决、组之间纠纷村内解决、村之间纠纷乡(镇)内解决、乡(镇)之间纠纷县(市、区)内解决、县(市、区)之间纠纷州(市)内解决、州(市)之间纠纷省协调解决。凡有林权纠纷未经调处的,严禁核发林权证。各级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完善排查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同时要充分发挥村组中群众组织的作用。
(八)规范林地使用费的管理。林地使用费的提取和管理要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遵循“村提、村用、民受益”的原则,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确定。坚决杜绝借收取林地使用费之名乱收费和违法集资。
(九)加强档案管理。各地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档案工作制度,搞好人员培训,配置必要设施,抓好各个业务环节,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的集中管理,建立规范、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十)增加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必须加大改革资金的投入力度。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省级财政在原预算安排的基础上视情况再增加相应的经费,各州(市)、县(市、区)也要加大林改工作经费的投入。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具体的补助办法,以林权证发放到位为标准,按完成村、组、户数或改革的宗地数和面积进行补助。
三、构建现代林业经营体系
(十一)推进林产业快速发展。必须坚持把培育森林资源、促进环境改善和生态修复作为林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加大对低价值林分林地改造和对采伐迹地更新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森林资源及时恢复和持续增长。大力发展核桃、竹子等特色经济林产业,积极培育和建设以膏桐为重点的生物质能源林示范基地,继续推进林(竹)浆纸一体化建设,加强风景林营造和更新改造。鼓励发展人工种植药材基地,扶持一批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示范产业。积极发展林产化工产品精深加工、森林资源非木材产业、木材加工及人造板、竹藤、森林生态旅游等林产业。
(十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制定优化产业结构的扶持和奖励政策,逐步淘汰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低下、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木材加工企业。大力推进产业集聚,培育和壮大一批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技术含量高、经营规模大的木竹加工龙头企业,重点扶持100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省级的技术改造、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要加大对林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小企业向龙头企业链接配套,延伸产业链。
(十三)改革林业经营方式。积极引导林农在自愿的基础上,以资金、技术为纽带,发展各类林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多种经营模式,鼓励企业以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民合作建原料林基地;大力推进资本与林地的联合,加强“企农、银农、科农”的对接,引进大公司、大集团与林农合作建基地,探索“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现代林业经营组织模式。
(十四)扩大林业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内外的交流合作。着力引进资金、资源、良种、技术和管理经验,特别要注重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建设以口岸进口原料为依托,以精深加工为重点的林产品加工集群,发展林产品加工基地和对外贸易。鼓励支持以企业为主体高起点引进林产品深加工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加大省级财政对引进外资的支持力度,对赠、贷款项目提供配套资金和担保。支持企业境外设厂、开发森林资源。
四、健全现代林业服务体系
(十五)构建林业科技服务体系。加强林业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林业科研院所的作用,重点加大对县林业科技推广站和林产业协会的建设力度。加强林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设立林业科技人才培养基金,加快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大项目实施,加大国内外进修、培训等力度,着力培养引进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创新人才。加强基层技术推广人员、农村林业技术员队伍培训,实行农村林业技术员政府津贴制度,培育一批林业科技示范户。加强林业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修订林业生产地方标准。
(十六)构建林业要素市场。打破区域封锁,促进林产品自由流通,推进商品林产权交易,使林权所有者拥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下合理流转。鼓励、培育和发展林权市场,促进各种要素向林业有序流动。建立规范化的木材交易市场,合理布局木材储运、加工场地和交易市场,明确木材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十七)构建林业投融资体系。将林业生态工程、森林灾害防治工程等投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从2008年起,各级财政要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林业事业发展的投入。建立林业融资担保制度,鼓励林业龙头企业、林业大户组建林业融资担保公司。各级财政安排的有关贴息资金,要对林业项目贷款给予贴息。金融机构要创新林业贷款模式,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探索林业联户贷款办法,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鼓励广大林农和不同所有制企业、个人投资者及其他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
五、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体系
(十八)构建森林资源流转服务体系。创建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林权登记管理、林业产权交易、林业信贷和投融资、林业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体化综合管理服务。加强林权登记管理,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林权登记管理中心。加强林产品交易管理,采取限期、限量的办法,既盘活森林资源,又防止一些不经营林业的投机商过分炒作或借流转之机改变林地用途。严禁倒卖、炒卖山林,特别要杜绝领导干部和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倒卖、炒卖山林损坏林农利益的行为发生。
(十九)创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依托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院校和单位的技术力量,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木材检量机构。鼓励现有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积极培养森林资源专业评估人才,实行持证上岗、有偿服务。
(二十)完善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按照“以县为主,省州把关、乡村操作、双线运行、两榜公示、确保到户”的原则,省、州(市)下达采伐指标到县,县制定计划方案下达到乡(镇),乡(镇)分配到村(经营者);村(经营者)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下达的分配指标向乡政府申请林木采伐,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村两榜公示后确定,确保采伐指标落实到农户(经营者),对符合条件的可即审即批。严禁层层截留指标,不得将采伐指标分配给非林权所有者,一经发现必须依法惩处。
六、完善森林资源“三防”体系
(二十一)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建设。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建设,严格森林植物检疫,加大检疫执法力度。健全预测预报服务网络,引导农民建立民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完善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下的林业有害生物群防群治体系。发现重大危害性林业有害生物要及时上报,果断控制,防止突发性大规模灾害发生。
(二十二)健全森林资源消防体系。在加强省、州(市)森林消防机构建设的基础上,按照山林“统一管护,分户经营”和经费实行“自筹、自管、自用”的原则,引导林农以协会、联合会等形式组建联防、联保、联控的新型管护组织,形成以社区为基础的群防群治格局;推广山林承包管护机制,鼓励有责任心、有管理能力、有扑火经验的林农牵头承包管护山林,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探索建立森林保险制度,积极开展森林火灾等相关保险业务。
(二十三)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各地要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始终坚守“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这两条基本准则,坚守生态安全的底线,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处理好管理与放活的关系。切实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领导责任制,依法严厉查处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七、创新林业管理体制
(二十四)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的要求,推进林业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调整机构设置和职能,逐步构建宏观指导、依法行政、管理高效、服务强化、运行有序、充满活力的林业管理新体制。改革后的林业行政、事业机构运转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十五)加强地方林业法规体系和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林木和林地流转办法、林权证管理办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推进林业行政执法由分散执法向综合执法转变,整合现有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组建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办案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林业内部执法监督体系,完善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林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八、强化改革保障措施
(二十六)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大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力度和稳步推进配套改革,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加快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步伐,维护林区稳定意义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正确把握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的内容、重点,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的关系,加大主体改革力度,稳步推进配套改革试点,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发展,并取得实效。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位推动、强势推进。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改革任务、步骤和目标,将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摸清林情、了解民意,加强指导和服务,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十八)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把相关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林业部门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要积极当好参谋,加强指导检查和服务,督促改革实施,保证改革的进程和质量;财政、人事、国土、农业、司法、民政、税务、金融、档案、统计等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和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改革,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民的首创精神,把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保证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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