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强化重点国有林区征占用林地管理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4月29日讯 为加强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下称重点国有林区)林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规范占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勘查、开采矿藏行为,国家林业局近日发出通知,对相关单位在占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勘查、开采矿藏管理工作中提出了要求。   通知强调了重点国有林区对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要求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保护林地资源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关系,坚决杜绝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效益的行为。   通知明确了占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勘查、开采矿藏项目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写,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生态特别脆弱等生态区位禁止勘查、开采矿藏项目,采石、采砂、取土等项目不得占用公益林地,从严控制选矿厂、尾矿库等勘查、开采矿藏项目的附属配套工程占用公益林地。对于依据不足、条件不具备的勘查、开采矿藏项目,国家林业局将不予审核审批。   通知要求国家林业局各相关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开展监督审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督、提高效率与优化服务相结合,建立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占用征用林地监督审查工作制度。要求对于勘查、开采矿藏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林地项目,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同时,要抄送相关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委派工作人员赴现地进行核查。   通知还要求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重点国有林区内临时占用林地勘查、开采矿藏期满的因勘查、开采矿藏形成的废弃矿山用地,恢复森林植被,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环境和林地的破坏。同时,要求相关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林地收回和恢复森林植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使用林地案件依法进行督办。(资源司)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