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

4月18日,北京市人大农村办与市园林绿化局召开《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宣传贯彻大会。《条例》将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定为“北京湿地日”,确定实行湿地分级分类保护,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市、区(县)同级财政预算。《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局长邓乃平指出,《条例》的出台,使北京首次实现了湿地保护有法可依。各区(县)园林绿化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特别是直接从事湿地保护工作的人员,要成为湿地保护的行家里手,要抓住《条例》正式实施、“北京湿地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要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逐级落实行政管理责任,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北京市湿地总面积5.14万公顷,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13%,全市16个区(县)均有分布。其中,河流、沼泽等天然湿地2.38万公顷,蓄水区、水塘、灌溉沟渠、水田等人工湿地2.76万公顷。北京湿地内生长植物127科1017种,占全市植物种类的48.7%;野生动物89科393种,占野生动物种类的75.6%。

近年来,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和恢复,2011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园林绿化局发布实施了《北京市湿地公园发展规划(2011-2020年)》,围绕平原地区百万亩造林工程,加大了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力度。2012年,北京完成平原地区湿地恢复及建设4700余亩。目前,全市已建立国家重要湿地1处、湿地自然保护区6处、湿地公园4处。

《条例》规定,全市实行最严格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保障湿地保护建设项目和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务、农业、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全市和区、县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并公开、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条例》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湿地、区县级湿地和一般湿地。对国家重要湿地、市级湿地和区县级湿地采取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等方式予以保护,并实行名录管理。利用列入名录的湿地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条例》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5年开展1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宣传教育、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全市实行湿地保护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管理机构或责任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以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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