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将实施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继1992年《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之后的第二部林业专门地方性法规。 《条例》对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管理进行了分层次规范;对生态公益林林地征占用提出了“占一补一”的要求;对生态公益林林地征占用、开发利用、林木采伐等从严管理,并提出了专家论证的要求。 《条例》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实行面积指标控制,规定了生态公益林的确权发证和公示,管护合同的签订,以及生态公益林开发利用合同的签订。同时对非国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依法受让,对社会主体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对生态公益林开发利用等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单位、市民可以认养、认种生态公益林。而在省级以上公益林内向外移植10年以上的林木的,将被责令补种移植株数10倍的树木,同时可被处以移植树木价值10倍罚款;对擅自批准在生态公益林内建筑可能破坏森林生态功能的休闲设施、商用房和其他建筑工程,使公益林遭到破坏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今年2月开始,省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江和流域性河道两侧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的未用地,要优先栽种生态公益林。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湛1月19日在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上指出,要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的投入力度;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任务全面落实;遵循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大力提高生态公益林的保有量。 江苏省副省长黄莉新在座谈会上表示,要尽快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将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生态公益林工作顺利开展。 江苏省自1995年起探索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方向的不同,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经营手段和管理措施。目前,全省有重点生态公益林519.7万亩,约占全省森林面积的22.9%,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103.4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416.3万亩。 (中国绿色时报2007-01-2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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