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国经济林、花卉产业发展,加快实施名牌战略,适应日益活跃的经贸活动需要,规范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日前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三个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根据中央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带有“全国”或“中国”字头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命名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产品资源丰富,有一定生产规模。有符合地域特点的名优主导产品,或特色主导产品明确,在全国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产品品质优良、符合无公害要求。产量和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行业标准,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三)连续三年以上综合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化程度高,推荐产品经济效益好,是当地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四)坚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社会化信息服务组织健全,管理规范。
(五)技术力量强,科技含量高。有一支较强的科技队伍,新技术新成果转化率高,对周边地区群众有很强的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推荐表。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主导产品的建设范围、地点、规模、品质、产量;加工、贮藏保鲜、销售、出口情况;经济效益分析;主要技术措施及今后发展规划设想)。
(三)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及主导品种生长状况、规模的声像资料,产品特性检测结果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推荐上报文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材料,并征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经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评审省级林业部门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申报单位,并召开专家审定会予以最终审定。考察审定通过的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授牌发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报命名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申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命名称号。
第九条 经济林和花木之乡称号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此期间,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被命名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又不及时纠正,不符合命名标准的单位将取消命名称号。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经济林、花木之乡推荐命名工作予以监督管理。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用各种名义开展带有“中国”或“全国”字头经济林、花木之乡的命名,严禁以各种名义乱评比、乱收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命名的单位,通报取消命名称号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经济林、花卉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经济林、花卉科技推广体系,全面提高我国经济林、花卉产品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命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以“全国”或“中国”命名的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命名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基地的条件:
(一)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1-2个有地方特色的主导产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名列前茅,在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基地建设布局科学合理,有较为先进和完善的配套设施,集约化经营程度高。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标准化生产经营管理。
(四)主导产品产量、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并高于其它地区同类产品水平,在引进、选育新品种方面有新的突破。
(五)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对当地农民增收、经济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六)有较强的科技队伍和技术推广网络,服务示范功能强,在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成绩,在当地和周边地区起到科技示范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推荐表。
(二)申报示范基地基本情况简介(自然条件、经济状况;产品品种品质,建设地点、规模、产量;加工、贮藏保鲜、销售及出口情况;经济效益分析;主要技术措施)。
(三) 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及主导品种生长状况和规模的声像材料,主导产品检测结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文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示范基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材料,并征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经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评估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评审省级林业部门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实地考察申报单位,并召开专家评审会予以最终审定。考察评审通过的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授牌发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报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申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命名称号。
第九条 示范基地称号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不符合命名条件的单位,将取消命名称号。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予以监督管理。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带有“中国”或“全国”字头的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的命名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乱命名、乱收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乱命名的单位,通报取消命名称号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地方主办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节(会)活动的管理,促进经济林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地方冠用“全国”或“中国”名义主办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全国性节(会)活动的,均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申报主办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应提前半年申请。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属名特优经济林中心产区,产品资源丰富,品质优良。
(二)经济林产业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及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当地支柱产业之一。
(三)具有主办大型活动的丰富经验和组织能力。
(四)交通便利,具备开展大型活动的配套设施。
(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二)活动筹备工作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三)活动的总体工作方案(活动主题、主要内容、时间安排、活动地点和组织管理等)。
(四)有关的场馆布局及有关配套服务设施。
(五)后勤保障条件(交通、食宿、安全保卫、仓储等)。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 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逐级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作为主办单位的,可直接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后,决定是否同意主办。
第六条 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主办单位,在办节(会)期间可用“全国”或“中国”字样开展各项相关活动。
第七条 主办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组团参加的省份不得少于12个。
要以推动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突出宣传主导产品为主题,组织开展活动。
第八条 申请主办国际性的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参照本办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根据中央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带有“全国”或“中国”字头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命名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产品资源丰富,有一定生产规模。有符合地域特点的名优主导产品,或特色主导产品明确,在全国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产品品质优良、符合无公害要求。产量和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行业标准,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三)连续三年以上综合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化程度高,推荐产品经济效益好,是当地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四)坚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社会化信息服务组织健全,管理规范。
(五)技术力量强,科技含量高。有一支较强的科技队伍,新技术新成果转化率高,对周边地区群众有很强的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推荐表。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主导产品的建设范围、地点、规模、品质、产量;加工、贮藏保鲜、销售、出口情况;经济效益分析;主要技术措施及今后发展规划设想)。
(三)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及主导品种生长状况、规模的声像资料,产品特性检测结果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推荐上报文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材料,并征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经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评审省级林业部门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申报单位,并召开专家审定会予以最终审定。考察审定通过的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授牌发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报命名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申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命名称号。
第九条 经济林和花木之乡称号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此期间,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被命名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又不及时纠正,不符合命名标准的单位将取消命名称号。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经济林、花木之乡推荐命名工作予以监督管理。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用各种名义开展带有“中国”或“全国”字头经济林、花木之乡的命名,严禁以各种名义乱评比、乱收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命名的单位,通报取消命名称号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经济林、花卉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经济林、花卉科技推广体系,全面提高我国经济林、花卉产品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命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以“全国”或“中国”命名的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命名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基地的条件:
(一)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1-2个有地方特色的主导产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名列前茅,在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基地建设布局科学合理,有较为先进和完善的配套设施,集约化经营程度高。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标准化生产经营管理。
(四)主导产品产量、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并高于其它地区同类产品水平,在引进、选育新品种方面有新的突破。
(五)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对当地农民增收、经济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六)有较强的科技队伍和技术推广网络,服务示范功能强,在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成绩,在当地和周边地区起到科技示范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推荐表。
(二)申报示范基地基本情况简介(自然条件、经济状况;产品品种品质,建设地点、规模、产量;加工、贮藏保鲜、销售及出口情况;经济效益分析;主要技术措施)。
(三) 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及主导品种生长状况和规模的声像材料,主导产品检测结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文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示范基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材料,并征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经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评估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评审省级林业部门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实地考察申报单位,并召开专家评审会予以最终审定。考察评审通过的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授牌发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报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申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命名称号。
第九条 示范基地称号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不符合命名条件的单位,将取消命名称号。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予以监督管理。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带有“中国”或“全国”字头的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的命名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乱命名、乱收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乱命名的单位,通报取消命名称号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地方主办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节(会)活动的管理,促进经济林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地方冠用“全国”或“中国”名义主办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全国性节(会)活动的,均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申报主办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应提前半年申请。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属名特优经济林中心产区,产品资源丰富,品质优良。
(二)经济林产业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及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当地支柱产业之一。
(三)具有主办大型活动的丰富经验和组织能力。
(四)交通便利,具备开展大型活动的配套设施。
(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二)活动筹备工作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三)活动的总体工作方案(活动主题、主要内容、时间安排、活动地点和组织管理等)。
(四)有关的场馆布局及有关配套服务设施。
(五)后勤保障条件(交通、食宿、安全保卫、仓储等)。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 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逐级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作为主办单位的,可直接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后,决定是否同意主办。
第六条 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主办单位,在办节(会)期间可用“全国”或“中国”字样开展各项相关活动。
第七条 主办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组团参加的省份不得少于12个。
要以推动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突出宣传主导产品为主题,组织开展活动。
第八条 申请主办国际性的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参照本办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