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木采伐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7日 林资通字[1998]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现就实行全国统一林木采伐年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起,全国的林木采伐年度统一规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森林采伐限额、森林总采伐量计划指标和木材生产限额计划的年度执行期与林木采伐的年度一致,禁止跨年度使用。
三、1998年的森林总采伐量计划指标和木材生产限额计划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止,届时不论完成与否,都要一律停止。
四、各地要对本地区1998年木材生产限额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材数量(包括以往一切存材)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并以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为单位按附表统计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各地林业(森工)主管部门和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执行全国统一林木采伐年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积极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落实好本通知的规定。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驻各省、自治区、集团公司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国家林业局汇报。国家林业局将对各地执行全国统一林木采伐年度和清理存材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非林业系统的林木采伐年度的确定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1998年林木采伐及存材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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