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9日 林场通字[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1998年的旅游旺季到来,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强化防范意识,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和森林风景资源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1997年,由于各级林业部门及开展森林旅游的单位重视并加强了森林旅游安全工作,全国没有发生大的安全事故,提高了森林旅游在社会上的信誉,促进了森旅游事业的
健康发展。各地在工作中决不能因此而麻痹大意,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安全意识,继续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把旅游安全管理放在森林旅游工作的首要位置。各级领导要把森林旅游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森林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患意识,把森林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维护社会治安和森林旅游秩序,营造良好的森林旅游环境。各森林旅游单位要与当地公安、工商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对从事森林旅游的各类人员实施有效管理。认真清理无证摊贩和无证导游,严禁强买强卖、欺诈哄骗等侵害游客利益的行为,杜绝恶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森林旅游各项设施的管理和检查,确保游客人安全。各森林旅游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车、船、索道、游路、桥梁等交通工具和设施以及娱乐器械等进行全面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行定期抽查,保证各种器械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安全运营,消除事故隐患。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对景区景点的危险地段要加固防护设施。
四、加强饮食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保障游客身心健康。
旅游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操作,防止食品中毒及疾病流行事件的发生。要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搞好环境卫生,控制环境污染,确保环境整洁卫生。
五、加强消防工作,杜绝火灾隐患。各森林旅游单位一定要切实做好消防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森林消防工作。在加强对内部人员及游客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强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要制订扑火预案,一旦发生火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补救能力,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六、完善安全事故救援措施,增强安全保险意识。各森旅游单位要积极参加森林旅游安全保险或游客人身意外事故保险,以减小事故风险。要认真执行林业部办公厅厅场字[1997]24号文件的精神,实行森林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时进行调查,妥善处理。
以上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