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司局文件
林造防[2000]59号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关于印发《国家级
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我国森林病虫鼠害发生情况,国家林业局从1999年起,在森林病虫害主要发生区建立了510个国家级森林病虫鼠害中心测报点。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病虫鼠害中心测报点的管理,加快预测预报网络体系建设,我司制定了《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试行)》,现例子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要根据办法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的管理和测报网络体系建设,全面推动森林病虫鼠害监测、预报工作的开展。
附件: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试行)


二000一年一月二日

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为森林病虫害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国家林业局在全国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区设立了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为规范和加强对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以下简称中心测报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中心测报点设置和变更
第一条 中心测报点是根据全国森林资源分布和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而设立的国家级测报点,是国家主要森林病虫鼠害预测预报网络体系的骨干。中心测报点应设置在病虫害发生区域代表性强、领导重视、森防机构健全、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较高、设施条件和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具体工作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
第二条 中心测报点由省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推荐,报送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以下简称森防总站)审核,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审批认定。
第三条 中心测报点一经确定,地方不能擅自变更。调整、撤销中心测报点,须经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审批。
第二章 中心测报点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按时观察、记录、传输监测数据。中心测报点要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主测对象测报办法,按时观察和准确记录调查数据,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分类汇总、处理和分析。应用《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和检疫信息系统》及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软件,按时、定期向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森防总站传输监测数据并抄送上一级森防站。
第五条 适时发布主测对象和当地主要病虫鼠害的预报。预报的内容为发生期预报(包括病虫鼠发生始、盛、末期),发生量预报(包括病虫鼠发生范围、面积、有虫株率、虫口密度),危害程度预报(以轻、中、重三级表示,划分标准按所在省制定的标准执行),并反馈核实预报结果。预报准确率应在90%以上。
第六条 及时报告辖区内突发性和重大的森林病虫害发生动态,要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病虫害联系报告制度》,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国家林业局森防总站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生的检疫性、危险性病虫害和发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其它森林病虫害;突发性病虫害发生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要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发出警报。
第七条 积极配合地方做好生产防治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辖区内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报告,提出防治意见和防治方案,为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指导防治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八条 负责一般测报点测报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辖区内一般监测点工作和虫情普查。
第九条 做好测报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测报资料数据库。中心测报点要绘制辖区内测报对象分布图、调查标准地分布图及实施监测的踏查线路图;建立主测对象和当地主要病虫鼠害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库和专项档案;积累、整理主测对象预测预报的相关技术因子数据,选用和提出适用的预测预报数学模型。根据工作需要有当地主要森林病虫鼠害标本和测报对象生活史标本。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中心测报点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命名。中心测报点建成后,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根据有关办法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中心测报点的日常管理由当地林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森防站负责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测报点要有2-3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能熟练掌握测报技术的专(兼)职测报员。
第十三条 测报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国家林业局森防总站负责对测报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测报员经考试合格并获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测报员岗位要保持稳定,人员变动时,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森防站的同意,并报国家林业局森防总站备案。
第十四条 测报点要建立健全档案。调查原始记录、各种图表、发布的预报、通报、警报及防治意见、验证材料、总结报告等,应分类整理归档、登记造册,并建立资料保管制度。测报资料档案要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中心测报点工作纳入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森防站对各中心测报点上报的测报数据、材料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办法另行拟定),并由国家林业局森防总站抽查。考核结果上报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备案。
第十六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中心测报点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在系统内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或有明显失职行为的中心测报点,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一月二日)

广东省“国家级森林病虫害
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准确地掌握我省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为森林病虫害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国家林业局在我省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区设立了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以下简称国家级测报点)。为规范和加强对国家级测报点的管理,按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完成各项测报工作任务,依据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国家级森林病虫害国家级测报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国家级测报点设置和变更
第一条 国家级测报点是国家林业局根据我省森林资源分布和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在我省设立的测报点,是省和国家主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网络体系的骨干。国家级测报点应设置在病虫害发生区域代表性强、领导重视、森防机构健全、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较高、设施条件和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具体工作由所在市、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
第二条 国家级测报点由省级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总站推荐,报送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森防总站)审核,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审批认定。
第三条 国家级测报点一经确定,不能擅自变更。调整、撤销国家级测报点,须由省森防总站提出申请,经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审批。
第二章 国家级测报点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按时观察、记录、传输监测数据。国家级测报点要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主测对象测报办法,按时观察和准确记录调查数据,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分类汇总、处理和分析。应用《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和检疫信息系统》及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软件,按时、定期向省、市森防站传输数据,由省站核实后再向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国家森防总站报送。
建立固定资产档案,保管和维护好测报点的仪器和设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配备专用电话,开通上网功能,实现国家林业局、省、市、县森防系统联网。
第五条 适时发布主测对象和当地主要病虫害的预报及发生、防治情况通报。预报的内容为发生期预报(包括病虫发生始、盛、末期),发生量预报(包括病虫发生范围、面积),危害程度预报(以轻、中、重三级表示,划分标准按省制定的标准执行),并反馈核实预报结果。预报准确率应逐步提高。通报内容为主测对象实际发生地点、范围、面积和危害程度(分为轻、中、重三级,重点列出成灾面积)。
第六条 及时报告辖区内突发性和重大的森林病虫害发生动态,要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病虫害联系报告制度》,及时向省森防站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生的检疫性、危险性病虫害和发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其它森林病虫害;由省站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国家森防总站报告;突发性病虫害发生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要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出警报。
第七条 积极配合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辖区内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报告,提出防治意见和防治方案,为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指导防治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八条 参加上级森防部门举办的测报技术培训;负责一般测报点测报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辖区内一般监测点工作和虫情普查。
第九条 做好测报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测报资料数据库。国家级测报点要绘制辖区内测报对象分布图、调查标准地分布图及实施监测的踏查线路图;建立主测对象和当地主要病虫害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库和专项档案;积累、整理主测对象预测预报的相关技术因子数据,选用和提出适用的预测预报数学模型。收集当地主要森林病虫害标本和测报对象生活史标本。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国家级测报点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进行命名。国家级测报点建成后,由省森防站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进行检查,再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国家级测报点的日常工作由市、县林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森防站负责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测报点要有3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中1名要熟练电脑操作技术)、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能熟练掌握测报技术的专职测报员。各国家级测报点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测报员。国家级测报点所在市、县森防站站长要直接领导和参加该工作。
第十三条 测报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省和国家森防总站负责对专职测报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市、县森防站负责对兼职测报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测报员经考试合格并获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测报员岗位要保持稳定,专职测报员变动时,须征得省森防站的同意,并报国家森防总站备案。兼职测报员变动时,须经过市森防站同意,并报省森防站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级测报点要建立健全档案。调查虫情的原始记录、各种图表、发布的预报、通报、警报及防治意见、验证材料、总结报告等,应分类整理归档、登记造册,并建立资料保管制度;测报资料档案要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国家级测报点工作纳入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省级森防站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对各国家级测报点上报的测报数据、资料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办法另行拟定);接受国家森防总站抽查。考核和抽查结果上报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备案。
第十六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国家级测报点和测报员给予表彰、奖励或在系统内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或有明显失职行为的国家级测报点或测报员,要限期整改或改正;整改或改正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国家级测报点或测报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广东省 总站文件

粤林防治总[2001]09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
(试行)》和《广东省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有关市、县森防站:
根据我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国家林业局在我省布设了23个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病虫鼠害中心测报点的管理,加快预测预报网络体系建设,现将《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试行)
2、广东省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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