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于2003年7月22日下发了《关于推荐第四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通知》,共收到全国11个省市21个单位的106个推荐名单。2004年4月7日,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组织中国林科院、北京林业大学等科研院校及造林司、场圃总站、中国花卉协会等有关司局的专家召开了名录推荐名单审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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