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全国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种苗管理机构围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年”活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落实《种子法》规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12431份,其中生产许可证59641份,经营许可证52790份。
一是加强《种子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提高种苗从业人员素质。2003年,国家林业局1月20日发布了关于限期申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号公告后,又在中国绿色时报开辟《种苗法制园地》专栏,举办“‘长城种业杯’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知识竞赛”,培训林木种苗执法和检验人员,编印《林木种苗简报》,利用网站交流信息、介绍经验、解答法律知识等形式,强化了宣传。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落实林木种子许可制度。
二是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各地种苗管理机构积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严格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踏查,进一步了解申请者的经营场所、生产基地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同时,各地都相继出台了适合本地情况的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办法,依法审核和发放,并将办理程序进行公示,既提高了许可证办理的透明度,又提高了办证效率;各地还组织对负责发放许可证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聘请法律专家和专业人士讲课,提高办事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是加强林木种子许可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2003年国家林业局组织了全国种苗执法检查。各地普遍对本地区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调查摸底,为落实许可制度做好基础工作;浙江、山西、陕西、甘肃等省区与工商等部门联合组织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林木种子许可制度落实情况,山西省在执法检查中取缔了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105户,吉林省取缔50多户。
上海、江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内蒙古森工集团也从2003年起实行了林木种子许可制度。至此全国各地普遍实行了林木种子许可制度,种苗市场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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