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林木种子许可制度 保障林木种苗健康发展

  林业的快速发展给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带来机遇。随着林木种苗事业逐步实现市场化、产业化,民营资本大量涌入,一大批单位和个人加入到育苗、售苗的行列中,参与种苗市场竞争。实施林木种子许可制度,依法审查生产经营种苗的单位和个人,把好准入关,是加强种苗市场管理、促进林木种苗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实行林木种子许可制度是种苗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纵观政府市场管理的手段,政府要纠正违法的市场行为,多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对违法行为予以惩罚,要求其整改。二是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予以取缔,使其没有机会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便是后一种形式,对不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不允许其从事种苗的生产经营,从根本上排除其生产、销售不合格种苗的可能性。鉴于林木种苗质量的不可预测性和种苗质量问题的潜伏性,设立种子许可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确保从事种苗生产经营者均有条件生产经营质量合格的种苗。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的手段,对于净化种苗市场,规范种苗生产经营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落实林木种子许可制度有利于种苗从业者整体水平的提高。《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由于《种子法》给种苗市场设立了准入制度,那么有意参与种苗生产经营,希望从中盈利的单位和个人就会主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充足的资金,购买所需的检验、加工、贮藏、保管设备,招聘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等等,满足许可条件,以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这从整体上提高了种苗从业者的软件水平和硬件水平,有利于种苗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落实林木种子许可制度,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国家林业局专门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林业局第五号令),对申请、审核和发放林木种子许可证以及实施许可证制度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增强了操作性。 《种子法》实施以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苗管理机构始终将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宣传,出台两证管理的配套规章,加大核发两证的工作力度。在2003年国家林业局开展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年”活动中,“两证”的核发数量大量增加,由2002年的4万份提高到近9万份,有效地规范了种苗生产经营秩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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