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布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为加强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布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是: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办法》规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申报材料的要求,于2004年7月31日之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办法》强调,在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时,地方政府必须本着自愿原则,与林权权利人签定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凡林权权利人不愿意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地方政府要采取妥善措施处理。(文件具体内容及表格可从国家林业局网下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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