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浙江省委、省政府日前作出决定,大幅度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省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从原来的每亩每年3元提高到8元,其中大部分将直接支付给林农。仅这项补偿标准的提高,省财政将每年安排1亿元。
浙江省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补偿始于2001年。当年,浙江省决定,省财政每年拨出5000万元,专项用于3000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补偿标准为:钱塘江、瓯江等源头的重点扶持地区每亩省财政补助2元,县、市财政承担补助1元;次重点扶持地区每亩省财政补助1元,县、市财政承担2元;一般地区每亩补偿3元,由当地县、市财政负担。据了解,3000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主要集中在欠发达地区。
此次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亩8元后,省财政对重点扶持地区、次重点扶持地区和一般地区的补偿将分别达到7元、5元和4元。同时,省政府每年拨出2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大江大河源头等的生态建设和保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