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基本适应了当时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生态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现行森林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中国林业正处在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时期,尤其是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林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活力,调整和理顺生产关系等已经成为进一步发展林业的客观需要,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用法律予以规范。因此,亟需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在指导思想、林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国家对林业实行分类经营的制度、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等方面予以修改和完善。目前,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已经委托黑龙江、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四川等林业厅(局)草拟《森林法(修改建议稿)》,以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集各方智慧,拓展民主立法渠道,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方式起草法律草案,以保障森林法修改以后能够顺利实施。 附件:
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在指导思想、林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国家对林业实行分类经营的制度、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等方面予以修改和完善。目前,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已经委托黑龙江、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四川等林业厅(局)草拟《森林法(修改建议稿)》,以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集各方智慧,拓展民主立法渠道,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方式起草法律草案,以保障森林法修改以后能够顺利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