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会议在京召开

6月12日,由中国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联合举办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优势暨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合作益处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院长江泽慧在会议上强调,我国将建立健全全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网络体系、测试网络体系和信息网络体系,完善林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制定优惠政策,力争拥有更多的林业植物新品种自主知识产权,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体系,加强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强调,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我国农作物育种技术创新,合理配置科技资源,规范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方面都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说,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之一。UPOV副秘书长罗夫.爵顿斯说,加入UPOV1991年文本,广泛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合作,可以使中国更加有效地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来自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国际果树与观赏植物无性繁殖育种者协会、国际种业联盟等国际组织,德国、荷兰、俄罗斯、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蒙古等国家,以及我国林业、农业、知识产权系统的代表,共100多人参加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会议。与会代表就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意义和现状、植物新品种保护对国际社会的影响、生物技术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互作用、UPOV1991年文本对亚太地区的益处等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 江泽慧表示,引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既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步骤,又是一个国家有效利用植物遗传资源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林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林业的跨越式发展迫切需要有效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鼓励育种者培育更多、更好的植物新品种,以改善我国的生态状况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在已完成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中,国家林业局将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列为林业科技发展的战略重点,开展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为我国林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江泽慧说,开展广泛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倡导的,也是各成员国有效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国家林业局积极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合作,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得到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评价。目前,我国已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德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局、荷兰植物育种者权益委员会等国外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并与荷兰农业、自然管理与渔业部签署了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开展合作的意向。 据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通过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方式,保证培育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新品种拥有排他的独占权。1997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截止2003年底,已有59个林木、木本观赏植物和经济林植物品种获得保护。国家林业局颁布了3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45个属(或种),第四批名录正在审批中,基本涵盖了我国主要的林木、木本观赏植物、干果等树种。已在国家林业局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植物类别有牡丹、木兰、连翘、山茶、丁香、杨树、落羽杉、桉树、红豆杉、杏、板栗等11个属或种,共269件,其中国内申请223件,荷兰、比利时、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的申请人向我国国家林业局递交了46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国外申请的植物类别主要为月季、杜鹃、一品红等木本观赏植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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