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遭破坏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国家林业局的统计数字显示,今年1至5月,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受理的森林刑事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59.5%,其中重特大案件同比上升了117%,近百万立方米的林木遭损。有关官员表示,一些地方超限额采伐屡禁不止,盗伐、滥伐林木现象仍然大量存在,毁林开垦现象也有所反弹。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和一些地方就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令;国家林业局也制定下发了有关制度、规范,采取了许多措施和办法。规定不可谓不明确,要求不可谓不严格,专项打击不可谓不严厉。但为什么一些地方还不断发生盗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毁林案件?根本原因,就是森林资源利用的指导思想,还没有从以木材生产为主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   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把“发展才是硬道理”曲解为“只有经济增长才是硬道理”,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曲解为“以GDP为中心”。有的基层干部热衷于追求任期经济指标、出政绩,以砍树增加人均收入、违规流转林地增加财政收入,不择手段,铤而走险。有的法律观念淡漠,置国家生态安全于不顾,盲目招商引资,任意扩建道路、街心广场,重复建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甚至竞相建设高尔夫球场,给一些法人单位违法使用林地大开绿灯。也有的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迁就当地领导要求,对工程建设占用林地不严格审查把关,违规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对违法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睁只眼闭只眼,个别的甚至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参与违法,共同犯罪。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但有的地方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仍未建立;有的形式上建了,实际上不考核、不兑现,形同虚设。特别是,一些地方在处理当地发展经济与保护森林资源的关系上,在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关系上,往往为了一时的政绩而置国家法律、中央政令于不顾,不惜以牺牲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任意占用林地、毁林搞形象工程。如山东威海市修筑环海观光大道,这个市公路管理局在未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03年6月动工,违法占用威海市经济开发区泊于镇、国有成山林场等单位的沿海防护林林地近40公顷。   长期以来,我国森林资源在形式上归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相应的管理体制也一直没有很好理顺,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森林资源产权归属不清晰,经营主体不落实,权责利不对称,监管服务不到位。集体林乡、村所有,集体管理和经营利用,而林农却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漠不关心。国有林名为国家所有,实则是森工企业局和国有林场自管自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往往给掠夺式利用、甚至违法采伐林木和侵占林地以可乘之机。   国家林业局从4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大检查。两个多月来,共查出违法占用林地项目9398个。国家林业局副局长雷加富日前进一步要求,要把我国森林资源分布最集中的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及盗伐偷运天然林问题突出的云南等地林区作为打击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打击团伙盗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非法收购、加工木材,非法侵占国有林地、乱征滥占林地和湿地,以及企业法人超限额采伐等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根本和核心。要推进林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真正使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从“要我管”向“我要管”转变。   同时,大力推进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真正建立起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把森林资源管理职能彻底从森工企业中剥离出来,由国有林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从根本上杜绝企业法人违法现象的发生。   此外,根据自然环境因子、生物生长规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林业科技及应用水平,划分若干区域,对不同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采伐政策,做到该管严的一定管严,该放活的一定放活,给经营者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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