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林资发[2004]114号)精神,国家林业局同意确定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汤旺河林业局、鹤北林业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阿里河林业局、根河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西林吉林业局为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局。试点期间,新设立的国有林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行使森林资源管理职能。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国家林业局就做好以下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是重点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涉及到林区经济、生态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加强领导、系统安排、精心组织、严密实施。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林资发[2004]114号)精神,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充分发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推进。
二、认真抓好国有林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把好用人关,选拔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原则性强的干部进入国有林管理机构。国有林管理机构的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三、合理核定工作经费。国有林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应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保证其履行职责的需要。国有林管理机构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从上级管理费、育林基金和“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中列支。
四、试点工作暂定两年。试点期间,各试点林业局要对试点工作和改革成效每半年向国家林业局报告一次,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专报的形式及时报告国家林业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建立的国有林管理机构统一命名为“XXX国有林管理分局”。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