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随着国家林业局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西林吉森林资源管理分局率先正式挂牌成立,拉开了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序幕,开始了林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 当前,林业加快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是林业产权问题,而在重点国有林区林业产权的核心问题就是森林资源管理体制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投资建设了87个森工企业局,进行了大规模的森林开发,违人民生活和国家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集经营、利用、管理和保护于森工企业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木材生产为主的政企不分、企资不分、责权不清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直接导致了林区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使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日趋退化,已不适应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实施,阻碍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制约了重点国有林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改革现行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森林资源管理新模式,适应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实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深化重点国有林区经济体制改革、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必然选择。因此,对重点国有林区现行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进行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要遵循“国家所有、强化监管、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资企分开、委托经营”的原则,坚持依法明晰产权,明晰产权主体,做到责权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坚持实行资企分开、社企分开,实行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资源管理主体与利用主体、社会管理与企业经营相分离;坚持总体设计、系统推进,先行试点、分步实施;坚持统一领导,分类指导,依法治林,科学管理,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关系。伴随着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必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责权利相统一,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严明、监管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新体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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