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造林质量举报的管理,保障举报人行使检举、揭发、控告的合法权利,依法追究造林质量事故责任,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近日制定下发了《造林质量举报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举报受理程序、处理决定和处理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
《造林质量举报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说,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权对造林质量事故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尽可能的提供被举报事故的详细情况及有关证据,并表明真实身份和通讯方式,以便调查核实和回复处理结果;对于不愿意表明真实身份和通讯方式的举报人,不得强求。
《规定》明确,对于造林质量举报的受理和处理,一般应按登记、分类、处理、核实、归档的程序进行。登记内容包括举报人姓名或名称及联系方式(要求保密者除外),被举报人姓名或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受理人、受理时间,以及举报的主要问题等。举报的分类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及非质量事故。接到举报并经初步研究后,可做出以下处理决定:由局质量稽查办组织力量进行稽查或会同有关司(局、办)共同稽查;转交有关林业重点工程管理部门处理;转交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举报内容不详、问题不清或已受理未有新内容的,可做出不予处理的决定,直接登记后归档;对不属于举报管理范围的,可当面答复或研究后做出转交办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举报情况经调查核实后,要提出最终处理建议。对中央领导、局领导交办或批示的,应以文件形式及时上报调查结果、处理建议等情况;对有通讯方式的署名举报人应当回复处理情况;对举报问题及查处结果,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
《规定》要求,自接到举报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分类工作,并做出处理决定。对于举报的调查核实工作一般于30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受理和参与调查核实的人员,在办理举报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或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人员,也不得向社会公开。办理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规定》要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调查核实后有关部门做出的举报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请求原办理部门复查或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举报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复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原办理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据了解,为加强营造林质量管理,适应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国家林业局专门成立了营造林质量稽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营造林质量检查,群众举报的营造林质量事件的受理,重大或领导批示的营造林质量事件的督办和查处,全国营造林质量事件的统计、分析、汇总等工作。
国家林业局营造林质量稽查办公室开展工作以来,按照“质为先”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造林质量群众举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造林质量管理和营造林质量稽查两项中心工作,采取重点查办和受理举报相结合的方式,狠抓造林质量举报工作,有效解决了一批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件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造林质量事件。据统计,近两年半,国家林业局营造林质量稽查办公室共受理各类举报近200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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