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地方性湿地保护条例实施

  我国首部地方性湿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擅自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将属违法行为。 这部去年6月颁布的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将被处罚款,最低100元,最高5000元;破坏湿地比较严重的开垦、放牧、烧荒、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拣拾鸟卵,以及向湿地排污等活动,都被列入禁止范围;对水资源失去保障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应建立补水机制,排放湿地水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湿地水资源,并处以每立方米2元至5元罚款;挖沟、筑坝、开垦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立方米5元至10元罚款。 黑龙江省现有湿地约434万公顷,拥有扎龙自然保护区、三江自然保护区、兴凯湖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是我国湿地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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