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以及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上海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现阶段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湿地保护在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服务功能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

    通知指出,上海濒江临海,拥有十分丰富的湿地资源。全市现有100公顷以上的各类湿地27块,总面积近32万公顷,已有22%的自然湿地被纳入自然保护区得到保护。本市湿地养育了近70-80%的野生动植物种,是反映城市生物多样性典型区域,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湿地保护是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知要求,在崇明东滩、长兴岛、横沙岛、大小金山岛、九段沙等国际、国家重要湿地以及及自然保护区,要严格控制各种开发行为。对其它自然湿地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湿地恢复和重建示范区、城市鸟类禁猎区、湿地公园、湿地可持续利用示范区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近期,由林业、水产、环保、水务、建设、房地资源、海洋和公安等部门组织一次全市性湿地保护情况检查,依法制止各种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做好全市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

    通知指出,对涉及向本市长江口、杭州湾自然湿地区域内排污或改变自然湿地状态的,以及建设项目占用自然湿地的,建设单位要向林业、环保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区域自然湿地保护的监管,加强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情况的检查,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由市林业部门会同规划、环保、水务等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抓紧编制《上海市湿地保护规划》,并搞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滩涂利用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的衔接,同时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本市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上海的国际、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要全部建立湿地定位监测站;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技术研究,适时组建湿地研究机构,培养湿地保护管理人才,积极开展国际交流。

    通知还指出,要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旅游委、市林业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和市海洋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本市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日常工作。有重要湿地分布的区县,要把湿地保护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在人员编制、经费方面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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