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10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1号)。《通知》要求,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局出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刻认识湿地保护在全国、全省生态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和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要大力宣传湿地的重要功能和多重效益,宣传保护湿地的重大意义,宣传国家有关加强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自然湿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坚决制止各种破坏湿地的行为发生。要全面实施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科学保护,制定科学规划,明确责任目标。要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从法律制度、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管理体系等方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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