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的“十五”(2001年—2005年)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到2005年底将执行期满。“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已经开始。“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对于未来我国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和林业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统领和指导编限工作,立足资源、国情、林情,求真务实,统筹协调,编制出符合我国实际、科学、合理的“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依法治林的基本要求。关于森林年采伐限额的要求、方法、程序等,《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依法编制和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的基本要求。
(二)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有效手段。总量充足、质量优良的森林资源对建立稳定、健康、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人均占有量低、结构不合理、森林生产力的低下、地域分布的不均现状等,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动摇。
(三)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保证林业实现历史性转变的有力保障。森林资源是一切林业工作的基础。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必须保障和实现我国森林资源总量的持续增长,质量的不断提高,生态功能的不断增强。这就要求对森林资源消耗的合理控制和森林可持续经营。
(四)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科学经营森林的重要体现。森林采伐不仅仅是森林利用的手段,更是重要的森林经营措施。长期以来,人们过多地将森林采伐看作是森林利用的主要方式,而忽视了森林采伐的经营作用。科学合理的采伐能够优化林分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而过量和掠夺式的采伐,会造成森林的结构、功能的削弱甚至丧失。
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采伐限额编制工作
搞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要将科学发展观作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基本指导思想,认真地贯彻落实到编限的全过程。具体就是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坚持森林资源的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的协调发挥。要立足于森林资源的实际,根据经济规律、林学规律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决不能只强调某个方面局部的、片面的、短期的情况,而不顾森林资源的实际、不顾生态功能,甚至不顾林学的自身规律,去编制采伐限额。目前一些地方已出现只从本地资源消耗的实际需求出发,以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为目的,想方设法多编采伐限额的倾向,少数地方甚至出现人为设置不科学和不切实际的有关编限参数。这些倾向都是与科学发展观相悖的,都是有损于林业可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因此,必须进一步端正编限指导思想,以资源状况为依据,以生态效益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为指导,科学编制符合我国国情、林情实际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三、准确把握“十一五”采伐限额编制的特点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精神,与以往采伐限额编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紧密结合了林业发展的最新要求。首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改革和完善林木限额采伐制度的要求,“十一五”年森林采伐限额在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方法上有了较大的改进。其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精神,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可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的采伐年龄由经营者确定。第三,力求同森林采伐管理的分区施策相结合。
(二)简化了消耗结构管理。以往的森林采伐限额按照消耗结构设置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薪材分项限额,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控制森林资源消耗起到了重要作用。“十一五”期间则简化为2项,即只设置了商品材和非商品材分项限额。这是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采伐限额的管理方式的转变,体现了逐步弱化计划经济的成分,发挥市场经济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
(三)强化了采伐类型管理。“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在“十五”期间按采伐类型设置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3种类型的基础上,完善为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共5种类型。强化采伐限额的类型设置是完全同现行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相一致的,体现了强化森林采伐“源头”管理的思路,也表明了采伐管理的基本方向。同时,按采伐类型管理采伐限额也充分体现了根据现有的森林类型进行编限。按采伐类型管理的符合森林资源实际,能够将采伐限额管到山头地块,管理方法科学,是今后森林采伐管理的方向所在。
(四)编限方法更加完善。在“十五”期间首次采用“模拟计算法”对用材林主伐的合理年采伐量进行测算。它是采用优化模拟技术,确定在一定的期间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要求,对现有森林采伐量进行调整的过程,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一套科学方法。“十一五”期间编限对“模拟计算法”进一步加以了完善。
四、“十一五”采伐限额编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编额度的问题。从全国到一个省、一个县、一个具体的编限单位,应当编多少森林采伐限额?这是编制过程中首先遇到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关键是要以森林资源的实际为基础。第一,要了解掌握森林资源的真实状况,提供合格的资源数据。所有的资源调查数据都要更新到2003年底,使用最新的资源调查数据测算合理年采伐量。第二,要合理确定不同森林采伐类型的测算参数。特别是对中幼龄林的抚育间伐、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和低产(效)林改造的参数确定。采伐强度、采伐间隔期等参数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对人工商品林采伐有关参数的确定可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更多地考虑经济规律,同时也要符合林学规律。
(二)关于采伐类型和可采森林资源。《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其中的主伐对象为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主伐的方式分为择伐、皆伐和渐伐。抚育采伐的对象为幼龄林、中龄林,方式主要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更新采伐的对象为防护林。低产林改造的对象是低产用材林,主要方式包括局部改造和全面改造。根据分类经营的需要,本次编限将低效林的改造也包括在内。低效林的对象是低效防护林。此外,考虑到征占林地等无法纳入上述四种采伐类型的有关采伐,这次特地设置了“其他采伐”类型。了解了森林采伐类型和各个类型的对象,也就了解了相对应的可采森林资源。这是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正确渠道,是森林采伐限额的来源所在。
(三)关于生长量的问题。《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这是我国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基本原则和法定原则。这一原则常被误解为将本经营单位的林木总生长量作为衡量其采伐限额的依据,这是错误的。即使是按用材林的生长量来衡量,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一个森林经营单位用材林的中幼龄林在蓄积上占到70%以上,则其合理年森林采伐量就应当严格控制,反之,如果其成过熟林蓄积达到70%,则允许其合理年采伐量在短期内超过其生长量。
(四)关于出材率的问题。出材率通常是指某个树种的林木,采伐后产出商品材的材积占其蓄积的比率。在采伐限额管理中,出材率通常指某个小班的综合出材率。而对于一个编限单位而言,出材率是针对不同采伐类型能够生产商品木材的综合出材率。出材率因树种、立地、林种等的不同而有差异。对编限单位而言,不同的编限单位应当有不同的商品材出材率。一个省的出材率应当是全省各编限单位出材率的综合指标。
(五)关于保护区等禁伐的问题。《森林法》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在有关法律未修改之前,必须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执行,尚不得纳入本次编制采伐限额范围。此外,对实施林业重点工程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区森林采伐管理政策的要求进行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中国绿色时报 200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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