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府出台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意见

2004年12月23日,辽宁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这对于深入贯彻中央林业《决定》精神,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实现辽宁林业的跨越式发展,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非公有制林业的地位和意义受到充分肯定   《意见》指出,非公有制林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林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公有制林业一样,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竞争中可以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近年来,非公有制林业在辽宁省林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辽宁省林业建设的重要,成为全社会办林业的生力军。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建立健全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促进非公有制林业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要深化改革。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放经营权也落实到户。   在国有林业内部也要引入民营机制。国有林场应鼓励和扶持职工发展自营经济,将其作为职工致富乃至分流富余人员的途径。同时鼓励森林资源依法合理流转。   非公有林权所有者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保护   对非公有林权所有者,应依法办理林权证,从法律上保护其财产权。进一步贯彻“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和“谁投资,谁受益”的林业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森林、林木要、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非公林业经营者自主经营权受到尊重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对投资林业加以限制和干涉,投资经营商品林的,有权获得合法经济效益、投资经营公益林的,有权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其它政策性补助;   改进商品林采伐制度。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不受林龄限制并可使用自用材或烧柴限额;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速生丰产林的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林木所有者要求采伐的,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其年度采伐限额,并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除此之外,还允许综合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并规范木材流通管理。   对非公林业的政策扶持要同公有制林业一视同仁   对非公有制林业和公有制林业要一视同仁,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金融机构对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有关金融机构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造林大户、私有林场和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要予以支持。   同时,要切实兑现林业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逐步将征收的育林基金全部返还缎带林业生产经营者。取消各类不合理收入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取或转嫁不合理费用。   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服务和管理要切实搞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非公有制林业的管理和服务。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在依法管理的基础上,积极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提供政策服务、法律服务、科技服务和信息服务。   依法履行对非公有制林业的监管。引导和要求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   加强对全社会办林业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全社会办林业工作,并积极研究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非公有制林业发展遇到的新问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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