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概览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2003年止,我国已先后完成了1次全国森林资源整理统计汇总、连续6次进行了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各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成果,都不同程度地客观反映了当时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尤其从第二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后,我国建立了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开展了全国森林资源监测,取得的成果为国家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现状、森林资源消长变化动态,预测森林资源发展趋势,进行林业科学决策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和可靠依据。 全国森林资源整理统计汇总 1962年林业部组织全国各省(区、市)开展全国森林资源整理统计工作,对1950年—1962年12年期间所开展的各种森林资源调查资料进行整理、统计,最后进行全国汇总。此次调查前后跨12年之久,调查地区仅涉及全国近300万平方公里范围,加之受当时的历史条件、技术水平限制,汇总的结果不能准确、完整地反映当时全国森林资源状况,但毕竟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通过大面积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进行的统计汇总,可以基本反映当时全国的森林资源概貌。 第一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 1973年农林部部署全国各省(区、市)开展按行政区县(局)为单位的森林资源清查工作,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台湾省暂缺),在比较统一的时间内进行较全面的森林资源清查,这次清查主要是侧重于查清全国森林资源现状,整个清查工作到1976年完成,并于1977年完成了全国森林资源统计汇总工作。 第二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 全国森林资源的动态监测从这次清查开始。由于以往森林资源清查均侧重于查清资源现状,每次调查只是独立的一次性调查,不能客观估测资源消长变化动态。1977年农林部为进行森林资源清查的技术改革,在江西省组织了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试点工作,在取得初步经验的基础上,于1978年开始先后在全国各省(区、市)全面推广,陆续建立了以省(区、市)为总体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开展了连续清查的初查工作,于1981年完成全国清查工作。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的建立,是我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体系、技术体系建设的重大转折,为以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的动态监测打下了良好基础。1982年林业部对全国各省(区、市)清查成果组织了统计汇总和资源分析。 第三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 从1984年开始,全国各省(区、市)先后开展了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一次复查工作(个别省区为第二次复查),全国复查工作于1988年结束,1989年完成全国森林资源统计分析,当年林业部正式对外公布了我国最新森林资源数据成果。通过这次全国连清复查,进一步证明了连续清查是最为有效的森林资源动态监测方法,它有较好的同一时态性,较高的可比性,对加强资源宏观管理工作起到很大作用。 第四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 从1989年开始,各省(区、市)相继开展了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二次复查工作。一些省区在复查中进一步完善了技术方案,采用了新技术,提高了样地、样木复位率。如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和吉林省西部地区采用了航天遥感技术与地面样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用了彩红外像片与地面样地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这次清查全国固定样地复位率达90%以上。在全国范围内,除成片大面积沙漠、戈壁滩、草原及乔灌木生长界限以上的高山外,基本上都进行了调查。这次清查的覆盖面更趋全面,技术标准、调查方法更趋一致和规范,在质量要求上更加严格,使成果更为客观,提供信息更为丰富。整个清查工作于1993年结束。 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 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于1994年开始实施。这次复查按林业部于当年颁布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要求实施,于1998年全部完成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清查的外业调查由各省(区、市)林业勘察设计院负责完成,国家林业局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监测区内各省清查方案的审查、技术指导、外业质量检查和内业统计分析工作。本次清查共调查地面样地184479个,卫片、航片成数判读样地90227个。覆盖面积575.15万平方公里。全国有2万余人参加了这次清查。 修订后的技术规定与第四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相比,技术标准变化主要有:1.森林郁闭度标准由郁闭度0.3(不含0.3)改为0.20以上(含0.20),2000年1月颁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对这一标准予以确认。2.按保存株数判定为人工林的标准,由每公顷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株数的85%改为80%。3.判定为未成林造林地的标准,由每公顷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株数的41%改为80%。4.灌木林地的覆盖度标准由大于40%改为大于30%(含30%)。除技术标准有所变化外,第五次清查还科学、合理地规范了各省(区、市)地面样地的数量;增加了统计成果产出的信息量;逐步引入了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技术等高新技术,为全面提高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调查成果的精度奠定了基础。 本次森林资源清查成果的内业统计分析采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格式、统一的统计计算程序,保证了清查成果的客观性、连续性和可比性。 在全国森林资源统计分析中,新疆、甘肃、青海、四川等省(区)样地未覆盖的少林地区的森林资源数据采用了统计数据。西藏我国实际控制线以内部分采用数学模型更新数据,实际控制线以外部分仍沿用1977年公布的数据;台湾省采用1993年完成的台湾省第三次森林资源及土地利用调查数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数据暂缺。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从1999年开始,到2003年结束,历时5年。参与本次清查的技术人员2万余人,投入资金6.1亿元。本次清查全国共调查地面固定样地41.50万个,遥感判读样地284.44万个,对全国除港、澳、台以外31个省(区、市)国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了全覆盖调查。调查广泛运用了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3S”技术,适时增加了林木权属、林木生活力、病虫害等级、经济林集约经营等级等调查因子,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林区划分类因子和全国各大流域信息,建立健全了工作管理和成果审查机制,加强了汇总分析评价工作,进一步增强了清查成果的空间分布信息,丰富了成果内容,提高了清查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使清查数据更加全面、翔实、准确,清查结果更加客观、科学、可靠。 为保证全国森林资源数据的完整性,本次清查结果包含了台湾省《第三次台湾森林资源及土地利用调查(1993)》中的数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2003年统计年鉴》和《陆上栖息地保护价值评级及地图制(2003)》中的数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2002年统计年鉴》中的数据。 我国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已于2004年开始实施,将于2008年结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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