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不法行为,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健康发展,确保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和国土绿化林木种苗供应,国家林业局以林人发[2002]112号文明确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承担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一、负责监督林木种苗法律、法规的施行。
二、负责拟定林木种苗执法、执法监督及市场和质量管理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发放由国家林业局发放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指 导全国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等的发放、管理工作。
四、依法监督和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发布执法监督管理情况通报。
五、组织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负责全国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质量标准化、质量监督抽查和认证工作。
六、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
七、组织编制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站建设规划、计划、建设标准,并负责其验收工作;指导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站建设。
八、负责林木种苗执法队伍建设和协助做好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质量检 验人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
九、参与拟定林木种苗方针、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参与林木种苗执法、质量监督专项资金的安排 和管理。
十、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十一、协助政策法规部门指导地方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协调林木种苗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附件:
一、负责监督林木种苗法律、法规的施行。
二、负责拟定林木种苗执法、执法监督及市场和质量管理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发放由国家林业局发放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指 导全国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等的发放、管理工作。
四、依法监督和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发布执法监督管理情况通报。
五、组织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负责全国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质量标准化、质量监督抽查和认证工作。
六、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
七、组织编制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站建设规划、计划、建设标准,并负责其验收工作;指导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站建设。
八、负责林木种苗执法队伍建设和协助做好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质量检 验人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
九、参与拟定林木种苗方针、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参与林木种苗执法、质量监督专项资金的安排 和管理。
十、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十一、协助政策法规部门指导地方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协调林木种苗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