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国际检疫标准

从今年3月1日起,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将按国际标准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确保其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在国际间传播蔓延,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制定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并与海关、商务、林业部门联合发布2005年第4号公告,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适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毫米的木质材料除外。《办法》规定,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热处理(HT)、溴甲烷熏蒸处理(MB)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实施检疫除害处理,并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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