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四大清查监测结果表明,我国的生态建设正处在“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国土绿化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我国生态建设的形势还相当严峻,也预示着今后全民义务植树所担负的责任和任务将十分艰巨。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提出的实行六大林业工程、全民义务植树和社会造林一鸟两翼的国土绿化战略思路和生产力布局,将全民义务植树提升到一个新的认识高度。为此,今后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要根据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强化义务植树组织管理,大力拓宽义务植树尽责形式。要深入发动,不断增强适龄公民履行植树法定义务的自觉意识,更大程度地激发全社会植绿、护绿、爱绿的热情,全面提高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要把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不断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为绿化祖国,改善生态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如期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作出新贡献。 一、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在区县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农村、城镇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组织工作。辖区内各单位,均应在当地绿委办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参加义务植树,履行植树义务。中央的这一要求,将义务植树属地管理由区县绿化办进一步延伸到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壮大了义务植树的基层组织力量。 二、要积极推进义务植树立法工作。全民义务植树是全国人大《决议》规定的适龄公民基本义务,涉及社会各阶层千家万户和每位公民。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各省(市)颁布的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全民义务植树的粗线条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需要。因此,从国家角度,急需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从地方角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也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义务植树地方法规。要通过新的义务植树法律制度,明确义务植树行政主体、行政执法主体,要法定尽责方式、义务植树组织和管理程序、奖惩措施,依法开展义务植树。 三、要不断丰富与发展履行植树义务的形式。在坚持尽量组织适龄公民直接参加植树劳动的同时,要针对全国不同地区和各类社会人群的不同特点,不断丰富和拓展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方式方法,确保城乡适龄公民都能够采取适合自己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当前,已为各地普遍公认和广泛采取的尽责形式有:一是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包括直接参加植树、整地、育苗、抚育、管护等;二是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以资代劳。就是按照当地植树3—5棵的劳动定额标准,交付费用,委托专业人员代植。在这一方式的基础上,又派生出了绿地和树木的认建、认养方式;三是其他方式,是指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认可或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方式。有的地方将新闻记者为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奔走宣传也定为一种尽责方式,这也是一种尽责形式的创新。总之,义务植树有着深厚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空间,它的实现形式既有直接的劳动又有间接的方式。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方式,它的意义和作用都是一样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 四、要逐步全面实现义务植树基地化。实行义务植树基地化,不仅有利于将各单位或社会上分散的义务植树适龄公民组织到一起参加义务植树,便于组织和管理。而且,使植树地点固定化,有利于将义务植树的组织责任落到各部门、各单位肩上,促进社会造林的发展。同时,义务植树基地便于落实管护,能够有效巩固绿化成果。基地植树集中连片,也便于使人们看到植树的成效,有利于激发群众参加义务植树的热情与积极性。因此,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是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其中,纪念林基地建设,例如,栽植同龄树、成材树、新婚纪念树、少先队林、青年林、夕阳红林等,将培养公民道德寓于植树当中,有利于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爱国主义热情,也应在今后的义务植树活动中大力倡导。 五、要不断加强与改进对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全民义务植树作为国土绿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作为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战略性措施,认真落实主要领导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制度,实行义务植树尽责率目标管理。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强化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机构——各级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建设。尤其是对办事机构的加强非常重要,应进一步加强地方绿办,特别是市级、区县级绿办的建设,充实人员,强化手段,保障工作开展。同时,要重视义务植树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与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社会中介机构进入到政府与公民之间,起到桥梁作用,参与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发动和具体管理事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应对此正确看待,积极引导,并规范运作程序,加强资质管理,保障植树人的权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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