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苗质检机构检验水平和检测能力考核情况

国家林业局日前下发通知,通报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水平和检测能力考核情况。随着我国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建设的投资力度,配备了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培训了检验人员,为其充分发挥种苗质量把关作用奠定了基础。为全面了解掌握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水平和检测能力,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国家林业局委托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对全国28个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和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水平和检测能力进行了考核,此次考核的内容和依据是:树种:油松、马尾松和刺槐种子;考核指标: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含水量和千粒重;考核依据:国家标准《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和《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 从此次对全国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报送材料的准时性、材料全面性、测定指标数、方法正确性、计算和书写格式、误差检验、检验结果等7个方面的考核结果看,平均分为89.3分,较2003年的82.5分提高了6.8分。黑龙江、辽宁、安徽、河北、广东、浙江等6个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成绩在95分以上,予以通报表扬;内蒙古森工、吉林森工和天津、新疆(2个)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在计算、书写格式和检验结果准确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提高。 通过国家和各地加大省级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投入和检验人员培训力度,检测条件和检验水平、检测能力明显提高,同2003年的考核相比,最低分由2003年的49分提高到本次考核的73.5分。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省区测定方法不准确,如发芽率测定天数不够、测定含水量指标使用的方法不正确、净度测定样品重没有按照标准规定执行等;二是部分省区证书书写格式不规范,结果计算错误,对检验结果没有按标准进行正确修约;三是部分省区的检验结果与对照结果相差甚远,指标测定结果超过容许误差。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不熟悉林木种子检验技术规程的内容,没有按照规程的要求规范操作,人为造成检验结果的不准确。 为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保证为生态建设所需林木种苗把好质量关,通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种苗质量意识,把加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当作种苗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抓好落实。要通过强化培训,使林木种苗检验人员熟练掌握林木种子检验技术规程中的各种检验技术和检测方法,全面提高检验人员的业务技能。凡没有建立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的要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尽快成立,已经成立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要抓紧对其考核,并把检验人员掌握质量检验技术和方法的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内容,使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在生态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此次考核中各单项指标低的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要制定整改措施,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尽快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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