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4月5日召开了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出席会议并讲话。张建龙副局长代表国家林业局作了《大力发展林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多的生物质能源》的讲话。
张建龙指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森林木质能源是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作为可更新的特殊自然资源,是惟一可连续再生的木材资源生产系统,具有强大的森林木质能源生产功能。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大力发展林业,对于培育森林木质能源,发挥森林木质能源的巨大潜力,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可再生能源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实施该法规定的许多重要法律制度还有赖于制定配套法规和政府部门的推动,因此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这次座谈会,对于各部门、各单位达成共识,统一行动,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十分必要。作为承担森林木质能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将全力以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履行可再生能源法赋予的职责。我局将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开展森林木质能源的资源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森林木质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建议,按照中长期总量目标提出森林木质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森林木质能源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建议,使木质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项目享受贴息贷款、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二是大力推进森林木质能源的发展。森林木质能源的燃气和热力项目,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和重大的经济、社会价值。林木通过光合作用将丰富的太阳光能转换成为生物质能源。据有关专家分析,我国薪炭林的薪材、用材林的剩余碎料提供的林木生物质原料每年有80多亿吨的资源量,其中,可资源化生产替代燃料的林木生物质按20%计算,每年就有16亿吨资源可转化为生物质能,相当于能生产3亿吨标准煤,可减少进口5000万吨石油。我国目前有4600万公顷宜林地,还有不适宜发展农业的土地资源1亿公顷。如果将这些土地资源中的50%用于营造种植能源林,每年可增加森林木质原料10亿吨以上。发展森林木质能源,还可以减少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对于我国未来应对气候变化具有战略意义。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森林木质能源生产的热力和燃气的入网、价格方面的规定,确保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发展森林木质能源的优惠措施得到落实。
三是积极发展农村地区森林木质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目前,我国8亿多农村居民的半数左右,仍然依靠低效率、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燃烧薪材、秸秆等生物质提供生活用能。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大力发展农村地区森林木质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采用新技术开发利用森林木质能源,减少能源的低效利用。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为了使这项优惠政策真正得以实施,我局建议在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下面单独设立农村地区森林木质能源发展专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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